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6:49 303 人看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市场监察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及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察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察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建筑市场监察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筑市场监察工作,监督受委托组织的监察活动,并对监察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建委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承担建筑市场管理的巡查、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建委作出处罚决定。

市城监支队成立相应的建筑市场监察中队(以下称监察中队),具体实施受委托范围内的建筑市场的监察工作。

第七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市建委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委根据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监察。

各被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监察活动。

第九条市城监支队依法对下列行为实施监察:

(-)违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执照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发包的、自行发包建设工程未经审查同意的;

(六)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建设监理的;

(七)非法挂靠、转包工程项目的;

(八)中止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经核准,擅自恢复施工的;

(九)未按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保洁措施的;

(十)将未经核验质量等级或经核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或交付使用的;

(十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及竣工未按规定交付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

(十二)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

(十三)未经许可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十六)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及建筑物使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及抗震设防规定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条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市场监察工作,对被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综合协调各执法主体之间及它们与各业务处室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城监支队执行建筑市场监察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有关监察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市建委各业务处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可通知城监支队协助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建委各业务处室对建筑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时,可要求城监支队参加,并对发现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交由城监支队依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受市建委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可要求监察中队配合执法活动,对委托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及时立案、调查,并根据《厦门市建委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报市建委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城监中队对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要求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直接报城监支队,由支队对调查取证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在三日内呈报市建委法规处。

第十六条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拟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相关处务处室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规处对执法文书进行全面法律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并签发处罚决定书后由城监支队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2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章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求职第三章用工第四章中介组织与中介服务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是指对劳动者择业求职、用人单位招用、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职业介绍行为的管理。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引导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财政、工商、公安、物价、计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
    2023-06-10
    217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八日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为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规范高校建设用地管理,提高高校用地的集约化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对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1、高校建设必须符合厦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高校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3、高校的办学规模须经有权部门批准。4、除列入211工程的高校外,其他高校的后勤建设用地应剥离出来,后勤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城市空
    2023-04-22
    37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第四章系统安全保护第五章附则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第三条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一)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
    2023-06-09
    103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配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保证我市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进一步规范我市宣传标语、横幅、看板等宣传广告的设置、悬挂、张贴等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的《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四日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宣传标语设置,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标语主要是指各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看板、宣传气球等。第三条除了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在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绿化带、跨街人行天桥等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第四条宣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05]251号发布日期:2005-10-13执行日期:2005-10-1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一、审批依据和目的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受理对象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三、受理条件(一)可受理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3
    2023-06-10
    17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于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6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两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一、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二、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本决定自公布之
    2023-06-10
    456人看过
  • 厦门市经委关于厦门火车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
    2023-06-08
    316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2007〕441号发布日期:2007-12-19执行日期:2007-1-1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
    2023-06-07
    387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为全面推进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我市民用建筑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根据建设部[2004]174号文《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作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项目须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所应按《要点》要求严格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二、设计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应按要求填报《厦门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该表一式五份,审图机构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存档一份,建设、设计单位各存档一份。其余两份报市墙材革新与节能办公室,备案后转交一份由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三、建设
    2023-06-10
    81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组织进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检查。6月1日——6月15日由各单位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我局科技处。6月15日——6月30日,由我局科技处、材料处、建筑节能办、法规处、设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执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1日以来报施工图审查的居住建筑设计项目。2、组织举办《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培训班。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师资选派和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05]24号)的要求,本市培训时间定于6月14——16日,培训对象为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监理、施工
    2023-06-10
    47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根据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各级行政机关的会议室和会场;(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六)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八)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进入林区、林地,一律禁止吸烟。第三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除电梯间等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外,须设置有通风设备
    2023-04-22
    335人看过
  •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察大队: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的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职业介绍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三条职业介绍依法实
    2023-06-10
    93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活动。 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 更多>

    #工程招标投标
    相关咨询
    •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5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
    • 福建省厦门厦门市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25
      1、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 厦门产假多少天,福建省厦门市福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
    • 厦门的厦门市交通违章在福建省翔安区处理要钱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07
      不收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之间。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1。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各市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大厅。2、登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三、拨打声讯电话查询。四、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法行为。
    • 厦门市《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户外广告和电视设施管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3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镇地区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线杆、变配电箱、消火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霓虹灯、井盖、报刊亭、电子显示牌、灯箱、实物造型、气球及充气式设施等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