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0:43:51 254 人看过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具体意义有:(一)在先权利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二)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三)可以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一)在先权利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一致,适应了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TRIPS协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我国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有义务全面实施TRIPS协议,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在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在先权利的内容,这就使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衔接。

(二)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法律赋予其在先权利,他人既不得擅自使用和仿冒,也不得抢先注册。如果在注册程序中一旦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享有在先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不予注册。这就给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带来一种安全感,有利于企业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开拓市场,有利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三)可以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关注册程序和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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