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股权质押不能优先受偿。股权质押,就是质押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指向外,质押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以股权为担保的质押行为。设定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以股权为债权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未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有权转让其股份和股份,通过股权和股权的转让变现,从转让价款中偿还债权,从而清偿债权。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后,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将有序清偿企业债务。
股权质押如何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我国《民法典》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押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押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押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押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押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押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押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押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押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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