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24:46 472 人看过

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货物,收取价金,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是出口商,或称卖方,受货方是进口商,或称买方。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由于货物具体内容和界限较难界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排除法来确定货物买卖的范围,即把某些种类的货物买卖合同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它们分别是:

(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的买卖;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在以上六种被排除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中,有的是不属于货物的范畴,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电力在许多国家也不被列为货物的范畴;有的是属于特殊贸易的标的物,这些特殊买卖要统一起来比较困难,如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属于消费品买卖。大多数国家都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订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而且都是强制性法律,为了避免冲突,公约将其排除在外;拍卖情况比较复杂,各国对拍卖也都定有自己的专门法律,拍卖一般要受拍卖发生地国家法律约束,因此,公约将拍卖留待拍卖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去管辖;对于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与一般国际货物买卖有根本的差别,当事人之间无法洽谈合同的条款,而且买卖的方式和效力要受有关国家的特殊法律规则的支配;船舶、飞机等买卖也要受各国国内法的拘束,同样难于统一。因此都被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所谓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从一国角度来说就是通常所说的涉外因素。但公约所说的国际性与我们所理解的涉外因素有所不同。所谓涉外因素,一般有三个方面:第一,合同的当事人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第二,买卖的货物位于国外;第三,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方面涉及到国外。而公约所称的国际性,只对主体而言,而且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志。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便具有国际性。

确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关键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处所(如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就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他们是代表其本国公司进行活动的。这样,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

在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今天,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当事人的营业地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公约还规定了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的时间标准。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该条具有两层意义:

第一层意义是,只有从合同中或订立合同时透露的情况中,看得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确系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事实,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才具有国际性。例如,营业地在A国的当事人委托在B国设有营业所的代表人同B国一家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表示他是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没有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也没有透露被代理人的营业地确系在A国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货物买卖合同就会认为是营业地在同一个国家(B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

第二层意义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在不同的国家,但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营业地有变动,那么仍以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准,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

公约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没有营业地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惯常居住地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具有国际性。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国籍不是衡量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的国籍,不管相同还是相异,都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有相同的国籍,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具有国际性。反之,即使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但他们的营业地处在同一个国家之内,那么,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不具有国际性,因而也就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双方当事人都具有A国国籍,卖方在A国有营业地,买方在B国有营业地,那么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3、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

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等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等。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的综合体现。

4、法律适用的多样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较国内买卖合同复杂。一般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交易当事人所属国的国内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2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从合同相关文章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际贸易合同在中国也称为对外贸易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双方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营业地就货物销售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本公约第2条概述了不受本公约管辖的销售,并明确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的实际控制,因此不受公约约束。出售令状或其他依法执行的令状。双方的销售合同中未规定此类销售交易。因此,旨在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制定统一规则的公约自然不能适用。出售政府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这种销售不属于货物销售,也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出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这种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履行销售合同时,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公约的规定不应适用。电力销售。电力销售也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它的传输不需要通过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而是通过电线。因此,公约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公约未涵盖的三个问题:①合同的有效性,或其任何条款的有效性,或任何实践的有效性②合同对所
    2023-05-07
    462人看过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保留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6.电力的销售。电力
    2023-03-01
    60人看过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一、订立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
    2023-03-05
    400人看过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主要由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合同开头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和地点,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本合同的前言正文是本合同的主要部分,包括各种交易条件和相关条款,如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价、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此外,根据情况的需要,还可以增加:套期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超额和短缺条款、合同的法定使用条款等,包括合同份数、附件、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及双方签字。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主要条款的简要说明:1.货物的质量规格货物的质量规格是指货物的内部质量和外观。商品质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产品名称、规格或品牌名称方法。在商务合同中规定质量规格有两种方法:通过样品和文字和图纸。在卖方通过样品确定货物质量的合同中,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必须与相同产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争议,合同中应注明“与样品质量大致相同”的方法。
    2023-05-07
    416人看过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有效的条件
    ①各国的法律没有差别。公约规定,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然而,英美法与德国法在大陆法上存在差异。公约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折衷办法,规定所有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可以在要约发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一项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该要约表明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其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根据该要约行事②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采用邮寄的有效原则,即只要包含承诺内容的信函在邮寄后立即生效,合同即成立。即使信函在传输过程中被延迟或丢失,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采用到达有效原则,即包含承诺内容的信函必须在生效前送达受要约人。如果信函的发送有误,合同将无法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和生效的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按照惯例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惯例,受要约人
    2023-05-07
    277人看过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2023-04-23
    36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分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从合同
    词条

    从合同是指在法律上与主合同相互关联,并作为主合同的辅助成分的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在主合同成立后,其从合同才成立,而且其存在是作为主合同的辅助成分,受到主合同的制约。... 更多>

    #从合同
    相关咨询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13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哪些对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8
      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 什么时候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4
      1.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
    • 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内容是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
      现在好像已经没有了,1986年12月11日中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 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2013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该撤回已正式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