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形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责任分担制。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2.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
3.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这一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尤为关键,有利于理清国际多式联运中错综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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