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怎么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09 15:27:55 311 人看过

(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

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

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

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不仅应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还应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我们在研究行政行为时,不能仅仅注重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法定职责的规定而忽略法律规范对其法定职权的规定。更何况,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规定得较为详细,而对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则规定较少,如果忽略了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必将遗漏很大一部分由“行政职权”中体现出来的行政义务。因此,我们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不能将其客观方面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否则这种表述不仅将因为失去法律性而变得随意,而且因其忽略了行政职权的规定必然难以昭显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

第二、“法定职责”从逻辑上理解,可以区分为“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不作为”的法定职责,而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所强调的,应该是行政主体对于“作为”的法定职责(包括职权)的违反。如果将行政不作为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必然导致像越权等行政主体不履行消极义务的行为也被归入不作为之列的窘态。从这个角度分析,笼统地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区分“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不作为的法定职责”,显然存在将行政不作为中的“行政义务”从“作为义务”扩大到“不作为义务”的错误倾向。事实上,行政主体只有在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其不作为才可能构成违法。若行政主体本就负有不作为义务,如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则其不作为显然并不违法。

第三、因为行政主体的职责区分为“实体上”的职责和“程序上”的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就应既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程序职责的行为,又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实体职责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所强调的,应该是行政主体对于程序职责(包括职权)的违反(这一点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从这个角度分析,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界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对行政主体的“程序职责”和“实体职责”予以区分,显然模糊了行政不作为的界限。

第四、行政不作为中的“行政作为义务”并非仅仅来源于“法律规定”,还来源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要求、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性行为和先行行为、有权机关的生效决定等等,因此,一些学者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显然缩小了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和行政不作为概念的外延。

因此,笔者认为,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既不能准确描述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又存在概念上的不周延性,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前三种表述就存在这方面的缺陷。若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概括为“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就不仅仅是对一种事实状态的客观描述,也是对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能够准确揭示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的本质特征。

(三)必须深入探究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主观方面

在法学理论中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之分,“行政不作为也只有在行政主体的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才能予以法律上的评价和确认”。[11]如果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但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战争等无法履行该项义务的,则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基于过错,即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履行、或因疏忽和认识上的错误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其不作为才可能构成违法。可见,前述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一和第三种学者观点未考虑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主观因素,有所不当。

(四)不能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提出申请作为判断行政主体不履行作为义务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前提

行政主体除依相对人申请,被动作出相关授益行为外,亦可以依职权产生行政作为义务,例如,一旦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论是否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均应依职权作出相应的处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积极履行的”。[12]因此,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并非一定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而产生,对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要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行政主体就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若不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一、第二种学者观点忽略了行政主体依职权产生的作为义务,显然缩小了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范围。

(五)行政不作为究竟仅指行政主体在“程序上”不作为,还是既包括行政主体在“程序上”不作为,又包括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虽有作为而“实体上”不作为,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行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一点就在于行政法是内容与程序并重的法。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行政法制发展进程来看,“程序”已成为行政法中日益突出的组成部分,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都具有一系列独立的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由于任何对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都是先通过或同时通过对程序性权利义务的作用而实现的,可以说,是否对程序性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可作为行为是否对行政法意义上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影响的一个标志,进而也成为区分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一个判断基准”。[13]因此,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应从“程序上”区分,从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来认定,作为表现为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不作为则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就行政行为而言,行政主体在程序方面的一系列行为则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只要行政主体在“程序上”积极地作出了一个或一系列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则无论该一个或一系列行为反映的实体内容是“为”或是“不为”,都应该认定为行政作为。只有行政主体具有“程序上”不为的事实,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事实上,“明示拒绝”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赋予某种权利或提供某种保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行使行政权后在实体上作出的否定性行政行为,是遵循行政作为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作出的,体现为积极的作为状态,在实体上虽未满足相对人的要求,却也已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消极的、实质性的影响,因为“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前都要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一定的审查,考察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的还对作出的拒绝颁发行为明确说明理由或发出书面通知。所以对不作为从行为形式角度来确定才更科学和合理……”。“明示拒绝”不同于纯粹的程序上“不为”的行为,它所产生的纠纷,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争议的是该“拒绝”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虽貌似“行政不作为”纠纷,实质是当事人不服“拒绝”行为要求撤销的纠纷;而后者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是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行政作为义务和是否应当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问题。因此,“明示拒绝”只存在实体上正确和不正确的问题,不存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第(5)项规定似有将“拒绝颁发”和“拒绝履行”纳入行政不作为之意,但我国刚刚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这一规定显然是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作“行政作为”设定了救济途径,立法的这种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意将“明示拒绝”这一行政行为纳入“行政作为”之中的倾向,在一定意义上对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分具有提示作用。并且,从行政救济角度分析,将“明示拒绝”行为纳入“行政作为”予以救济,较之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这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按照行政作为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就职权、事实、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维持、确认违法或撤销(必要时可责令或判决行政主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判决。若“明示拒绝”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亦完全可以直接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违法的行政作为的规定取得赔偿,较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显然容易实现得多。相反,将这种行政行为当作行政不作为审查,一方面,对于司法审查的尺度和界限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履行判决,则有司法权侵犯行政权之嫌;再一方面,行政主体若执行生效判决,作出一个与“明示拒绝”相反的行政行为,而前“明示拒绝”行为却未经任何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告无效,则前后二个行政行为如何并存,又成为一个难题。由此可见,从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亦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就此而言,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前四种学者观点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前三种学者观点均在这一实质性问题上因用语含混、词义不清而显得模棱两可。

(六)行政不作为应以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未作为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及时作为为必要条件

行政不作为在客观上不仅表现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所不为,而且该不为已经逾期,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程序上的不为已经超过一定的期限。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有所作为,属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正在作为,因此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这里的“一定期限”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一是一般期限60日;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定期限;三是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怎么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2023-06-27
    434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一、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行政不作为1、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2、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
    2023-06-02
    171人看过
  • 行政行为中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不作为。作为是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某种行动的行为,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对于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理论界存在争论。由于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职责的时候,一般也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如果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认为法定条件未满足,行政机关就可以拒绝履行。比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许可,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不够发放许可的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拒绝颁发许可证。针对此行为,有人认为是不作为,而有人认为是作为,即行政机关是以作为的形式、积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内容。从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和第27条第2项关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来看,目前在实务界基本上倾向于认定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因为,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拒绝的决定,而行政相对人想就此提起诉讼的,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必须在
    2023-06-06
    179人看过
  • 怎么界定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一、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
    2023-06-23
    107人看过
  • 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原告理由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被告确无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2、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或给付义务。3、被告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有法定期限,并且该期限尚未届满。4、被告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条件尚未具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中存在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受理的,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来对案件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并结合实际的行政诉讼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一、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条件有哪些?针对作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确凿。即对被诉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要求案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各
    2023-03-24
    474人看过
  • 怎样规范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确定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是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具体如下: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否必须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不立法、司法机关不审判,肯定不会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他们不享有行政权。从这一意义上讲,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权的不作为,就一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但是,并非行政不作为一定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因为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在事实上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权。这时理论界就引入了一个学理概念,即“行政主体”,它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所以,那些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经过法律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对这一职权所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也同样构成行政不
    2023-08-04
    466人看过
  • 不完全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1)行政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义务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实体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并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与不履行法定职
    2023-06-13
    123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包括那些行为
    一、行政不作为包括那些行为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二、行政不作为侵权构成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
    2023-06-02
    232人看过
  • 个人怎么样起诉行政不作为
    1、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不是所有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作出时才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若当事人对某个条例或规范不服,则不能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能是该行为牵扯到的利害关系人。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不作为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去诉讼,更不知道应该诉讼的内容。(1)如果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在任意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最长不能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否则将会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提出申请事项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要给其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仍不予答复则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3)当事人在提起诉
    2023-04-16
    90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吗
    一、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吗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是两者在含义性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只有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延内涵性质以及它们的构成并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从当前的行政行为理论来看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
    2023-06-18
    296人看过
  • 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概念界定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的而对外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的总称。行政行为要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达到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必须要具备保障其作用发挥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的效力。深入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首先应当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这有利于我们明确行政行为效力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当前,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定义存在不同的看法,如台湾学者陈新民,他主张行政处分的效力指行政处分在颁布后,若非为无效的行政处分,即可产生拘束相对人、原颁布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之人民与机关之效力。此观点以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代表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以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内容、类型及状态涵盖整体,走进了以偏概全的误区。这样来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界定都是不够科学的,对一个法律概念的界定应当概括其本质特征。因此,对行政行为效力下定义必须既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哪些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一、哪些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二、行政不作为侵权构成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
    2023-06-02
    480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吗
    行政不作为是不是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侵害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2023-06-13
    264人看过
  • 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怎么界定
    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而侵权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区别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的行为。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
    2023-07-31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7-05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 ()怎么处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20
      处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一般就会给出教育评批或者是开除、待岗等等的处分,行政不作为一般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作出一些伤害他人的事情。
    • 行政行为多久可以认定行政不作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4-13
      行政不作为多久可以认为不作为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
    • 如何定义判断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依据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07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
    •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 .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4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