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机构
新余市公安交通大队车管所
二、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原件,灭失证明原件。
2、受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由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待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由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材料,待补正后予以受理,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由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材料,待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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