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做生意的债务,妻子不知情是否要还
如果确实不知情,且所得收益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则属于个人债务,不需要妻子共同偿还。
如果虽然不知情,但是收益用于家庭生活,那么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丈夫的债务问题妻子是否要偿还
丈夫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也要偿还;如果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包括:
1、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
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
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参考的因素有两个:
第一,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举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举债用于赌博、吸毒、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转账给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举债的数额不大。关于数额大小,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人、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主要是指为家庭消费或者积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例如,举债为家庭购置大额财产或者进行大额消费;举债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收益被纳入家庭财产或者债务人配偶从中受益的;为支付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均可导致债务的产生。例如,赌博这一非法行为可以导致赌债的产生,但该债务因缺乏合法性而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也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是因非法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消极债务,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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