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综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尊重劳动者的确认选择权。
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后该劳动者被委派、借调或抽调到该用人单位的关联方工作,与该用人单位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
有些用工单位,利用与劳动者的信息不对称,采取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方式,在工龄确认、社会保险支付、工伤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投机取巧,以此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规避法律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支付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在疑虑得不到明确合理的解释时,可以寻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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