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02:00:51 33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确因城市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2、有专家论证意见和当地政府意见;3、被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择地重建。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包括重新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建设规模(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用途、迁建所需费用的承担(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等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信宜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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