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代理人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5 13:25:33 323 人看过

一、其他诉讼代理人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除了辩护律师能查阅、摘抄、复制外,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二、辩护权如何行使

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2、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2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否查阅案卷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随时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刑事诉讼犯》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
    2023-08-14
    274人看过
  • 法律是如何规定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
    法律规定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有权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查阅,以及复制摘抄;有合理理由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许可。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
    2023-07-29
    98人看过
  • 股东查看复制、摘抄权规定
    规定股东查阅复制摘抄权的规定: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资料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
    2023-07-03
    330人看过
  •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需要检察院许可吗
    一、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需要检察院许可吗1、需要检察院许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二、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
    2023-06-14
    32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查阅复制资料规定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如何举证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举证方式主要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双方当事人有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打民事诉讼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想要自己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
    2023-07-22
    440人看过
  • 检察院什么时候可以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案件材料
    1、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一、可以找哪些人为自己辩护1、律师。律师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都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这里要注意的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与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人员是不同的,经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就可以授予其律师资格,但取得律师资格的人还须经申请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核发律师执业证书后,才能从事律师业务。虽有律师资格,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业务的。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
    2023-03-19
    54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是否包括“摘抄”?
    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是否包括摘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内容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法律条文之文义解释法,查阅就是查看、阅览,而无摘抄之义,因此,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仅仅有权查看、阅览而不能进行摘抄。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固然从字面上看,查阅并不包含摘抄之义,但不能认为查阅就是查看、阅览,查阅也应当包括进行必要的摘抄。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有道理,因为,如果仅仅认为查阅就是查看、阅览而不能进行摘抄,则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股东今天请求查阅一小部分,然后回去进行回忆、整理,明天又请求查阅另外
    2023-06-09
    276人看过
  •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让法院复印刑事案卷?
    关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让法院复印刑事案卷回答《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2023-03-03
    434人看过
  • 刑事诉讼的受害人是否一定要阅卷阅卷
    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一、刑事案件法院开庭流程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二、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是先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讯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之后,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由被告做最后辩护和陈述。三、刑事附带民事庭审流程是如何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程序如下:1、法院宣
    2023-03-24
    323人看过
  • 辩护人何时起能查阅案卷
    一、辩护人何时起能查阅案卷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前述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独立地享有阅卷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二、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
    2023-06-14
    205人看过
  • 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规范诉讼代理人阅卷的许可条件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概不许可阅卷,而“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
    2023-04-01
    99人看过
  • 律师查阅案卷可拍照复印
    只要一个电话预约,就可以持手续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并拍照。昨日记者从海淀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全市率先实施了这种做法,免去律师奔波检察院当面预约之累。海淀区检察院检务接待大厅专设了律师接待服务窗口,由检察官为前来会见嫌疑人的律师讲解会见要求。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说,最近他正在办理一起敲诈勒索案,通过在窗口电话预约,他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会见当事人和查阅案卷的要求,很快检察院就为他确定了会见日期。海淀检察院相关人士介绍,今年4月底,海淀检察院出台新的《律师接待规范》: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受委托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接受委托的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就能够通过电话预约,提出会见及阅卷要求。在预约日期当天,受委托律师携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可以查阅案卷并照相、或复印所需案卷材料。新《律师接待规范》实行前,律师查卷或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到检察院当面预约,查阅案卷材料时绝对禁止拍照。
    2023-04-24
    322人看过
  • 查阅案卷规定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查阅案卷有以下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卷吗1、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在完成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之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来审查,移交的时候,需要将与案件的相关材料一起移交。检察院自开始审查案件之日起,需要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若是
    2023-08-13
    408人看过
  • 被害人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是否有限制?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阅卷,但是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依照相关规定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有权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如果无法及时安排的,需要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有阅卷权吗值班律师有阅卷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12、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中
    2023-07-07
    24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4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
    • xx是否享有查阅摘抄复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只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都有权利查阅摘抄和复制。
    •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哪些材料?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对查阅的材料应当保密、复印或者复印?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
    • 附录一诉讼代理人能查阅哪些案件材料?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