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哪些适用于女职工哺乳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9:52:32 456 人看过

首先,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其次,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再次,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特苏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管是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还是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其实法律方面给予他们的保护都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就要求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切实按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强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产假期间,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资报酬,并且也不能随意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二)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三)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2日 0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探亲假相关文章
  •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是什么,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有哪些
    1、《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禁止”,即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或上夜班。哺乳期女工的禁忌劳动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物和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风钻、捣固机等全身振动大的作业,锻压、拖拉机驾驶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女工在哺乳期内,应暂时停止使用乳汁中可能排出的化学物质,为保证哺乳期女工有充足、优质的乳汁喂养婴儿,根据《女工禁忌症范围规定》(劳安字[1990]2号)精神,已婚待孕女工禁止从事铅、汞、苯等职业,镉等作业场所,属于三、四级有毒作业分类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劳
    2023-05-07
    399人看过
  • 哺乳期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解答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哺乳期岗位调整需经批准为保障妇女权益,用人单位在哺乳期更换女职工职务,休产假或者哺乳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者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方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连女士休完产假后在哺乳期返回工作岗位,但公司未经她同意和协商一致,三次更换了她的工作。由于连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不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因此单方面解除公司是违法的,在产假期间,应向连女士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名女雇员原来的工作被换了,她回来工作时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在五天内给她换了三次工作,而这位员工拒绝来上班,所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了她。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未经哺乳期女工同意,该公司非法调整工作岗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4300元201
    2023-05-07
    318人看过
  • 哺乳假规定适用于女性员工吗
    女性职工哺乳假规定: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河北省女性职工医保交多少年河北省女性职工医保要交的年限如下:1、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累计满25年,女职工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2、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3、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3-07-06
    338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意见产假拟不少于14周
    不仅产假延至14周,人流也能有2周或6周假期;产前检查不算请假,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给孩子喂奶。为更好地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终于将迎来改变。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根据现行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时间,分别为30分钟,也可合起来使用。意见稿对此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用人单位均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解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女职工由于工作压力放弃了这部分哺乳时间。而出租车司机、记者等弹性工作制行业也反映,劳动时间内的1小时很难定义。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弹性工作制群体需要就1小时哺乳时间与单位共同界定。
    2023-06-04
    15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法条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
    2023-04-22
    337人看过
  •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能受到哪些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一、妇女在怀孕期间不发放工资是合法的吗妇女在怀孕期间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具体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产假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女员工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
    2023-06-26
    478人看过
  • 特殊保护措施如何适用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跨类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特殊保护: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2023-07-05
    115人看过
  • 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一、哺乳期加班劳动法劳动法对哺乳期加班的规定如下: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强行安排加班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二、女职工的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女职工的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023-04-07
    186人看过
  •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
    2023-06-09
    290人看过
  • 女职工都能享有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吗?
    女职工怀孕后,对于自己的假期及待遇都非常地关心,如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那么女职工是否都可以享受这些假期?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人人都能享受吗?答:女职工在怀孕至哺乳期结束期间可能会涉及四个假期,分别是: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大家都非常熟悉了,在此不再赘述。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保胎假、产前假以及哺乳假。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假期不同于产假,并非所有女职工都能享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享受。■保胎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女职工如需休保胎假,必须由医师开具证明。保胎期间享受病假待遇。■产前假和哺乳假产前假和哺乳假均分为用人单位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
    2023-06-04
    418人看过
  • 哺乳期女职员应享受哪些特殊待遇?
    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确规定:另外,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
    2023-07-06
    317人看过
  • 特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口供有什么特别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
    2023-07-10
    428人看过
  • 女性劳动者有哪些特殊的保障措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4、对于怀孕三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哺乳期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如下:《劳动法合同》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2023-07-02
    444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及(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对象保护是什么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2023-07-04
    117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探亲假
    词条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更多>

    #探亲假
    相关咨询
    • 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和待遇都有哪些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
    •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1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 哺乳期女性享有特殊保护措施
      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父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
    •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哺乳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5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
    • 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什么样的,哺乳期有哪些特殊用工部门负责?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1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