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25:08 478 人看过

(1)持有5%以上股份的,应当予以公告。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二)继续收购要约持有30%股份的,收购人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上时,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购买未购买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在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下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买方应购买。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五)要约收购不包括要约期间的其他方式收购;(六)收购后的限制性股份转让。收购人不得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或七个月内转让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要约收购和撤销本公司的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是本公司的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应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VIII)收购完成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收购情况,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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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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