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七条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可作如下处理:(1)依法规范劳动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七条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可作如下处理: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三十天内完成。
(2)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3)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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