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协调的产物。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列入了国际公约之中。
随着国际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驰名的服务商标,把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夕,新修改的商标法也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列入条款中,使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并与国际接轨。
为了加深人们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进一步理解与认识,强化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总结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近日举办了主题为“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实践及其完善”的开放式论坛。论坛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现将有关的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驰名商标保护下的品牌利益输出驰名商标保护进一步扩大了相关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使其延伸到禁止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那么应如何看待驰名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呢﹖有学者认为,在对待驰名商标的问题上,相关国际公约是要建立一种秩序,各国保护要遵循一个公平的原则。在各国立法中,都会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我国保护驰名商标就要促进我国的企业创立自己的品牌,保护我们民族的工业,而不是更多地保护外国的品牌。当前国际上的趋势,一些外国企业向我国输出的不再是技术,而是管理、服务、品牌,使我国成为其加工厂,这样对我国十分不利。
有学者认为,所有的利益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与其他因素相关联的,如何保护驰名商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保护民族利益。我们已加入了有关国际公约,要遵循巴黎公约“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要在公约允许的条件下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
分清市场意义、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概念有关专家认为,不能将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与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概念混为一谈。从市场意义讲,企业应靠自己的辛勤汗水与智慧劳动创立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驰名商标和品牌,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从法律意义上讲,驰名商标是要保护公平竞争。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是指对即使未在该成员国注册,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所知晓的商标给予保护。Trips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是指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对注册商标保护的诞伸,仅是对个案的保护,被动的保护,即当发生纠纷了,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在特定商品上的保护。这种保护仅对原被告双方而言,仅对个案而言,如再发生类似的纠纷,此认定只能作为曾经有过的保护记录,不是“铁案”,不是“红色证书”,因此在其他案件中是否获得驰名商标的地位,还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如何理解“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的使用时间及宣传程度”等因素。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其认识存在着差异。
那么“相关公众”指的是哪些人呢﹖有学者认为,相关公众是指同行生产者、消费者及潜在的消费者、同行经营者。还有学者认为,过去由于传播手段有限,要达到“知晓的程度”多强调“时间”和“使用”的因素,一个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公众知晓的程度就越高。有了Trips协议后,“知晓程度”则强调可通过促销产生的效果,这里可包括“广告”或“使用”的因素,也可以是单纯的“宣传”因素。因此“相关公众”的概念十分重要,“相关公众”即指如果未对该商标进行保护就可能会受到影响的那部分相关人员,在这些人群中达到知晓就足够了。
有关专家认为,Trips协议中规定,公众知晓程度包括“宣传”后在成员国中产生的知名度,也就是说不考虑“使用”问题,仅“宣传”也可达到“知晓”的程度,因此“使用”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前提条件。我国在此次修改商标法中也考虑了这一因素。
“质量”、“美誉度”是否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商标保护的宗旨是保护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驰名商标是消费者、经营者在市场上互动过程的产物。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驰名商标的作用是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当消费者追随某一商标认购商品时,对商品本身就不再有过多的挑剔,这实际上是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来讲,广告的投入应看作是商品信息的投入,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商品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有利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这是企业业绩的体现,是无形资产,所以认定驰名商标的内涵应是其商品的信誉,是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质量。
有专家认为质量不能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直接标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地对质量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而质量只是驰名商标产生的结果及折射出的作用。美誉度与驰名商标有关,但并不重要,驰名商标的认定更多应强调驰名度,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量化的标准,它是依据公平竞争的原则个案解决来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其中也包括有些个案要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由法官自由裁量解决。
当前,我国商标保护已不再是单一的注册原则,新修改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使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尽管人们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但实践会使这一问题的研究变得深刻并逐步趋同,从而为我国商标保护法律的执行及司法提供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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