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与司法审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20:13:32 80 人看过

法的适用是法律上的概念,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有两义: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中国,法的适用通常指司法适用。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的光荣义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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