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级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07:07:42 357 人看过

一、工伤评级是否可以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工伤评级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

2、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

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30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一年内申请。

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3、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

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

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

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4、工伤争议处理:

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

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

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评级结论有异议的,可以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二次申请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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