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6〕3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央管理大型企业,行业协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办法修订稿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请于7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人:康辉联系电话:010-68792398,68792042传真:010-68792400E-mail:arkhi326@163.com二○○六年七月七日附件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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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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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哪些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主检医师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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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有何新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7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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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做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安排,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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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1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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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3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