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经过法院判决且进入执行程序后,表明债权人已借助公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私力救济手段要受到限制。虽然判决书涉及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介入并作出了确认,债权就不能再任意转让。否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公司自行将所有权为被告人徐某某的柴油充抵损失是否是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是否合法?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救济手段或者没有及时地得到救济,那么权利就不可能得到维护和实现,没有救济的权利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毫无意义。所以,有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一般来说,权利的救济的方式有两种: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力量虽然强大,但是国家的权力不是万能的,有时有成本高、效率低、不及时等缺陷。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社会流动性大,个人活动的领域广泛,国家的资源和力量相对有限。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紧急状态下,如果坐等国家的公力救济,恐怕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全、恢复、弥补。而私力救济则有成本低、效率高、及时、鼓励公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优点。在现代法治社会,公力救济不可能完全取代私力救济。因此,国家应容许私力救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典型的私力救济行为,而刑事被害人的自救行为只是私力救济行为中的一种。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的自救行为,《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一)在不能依法定程序保全其请求权的情况下,为避免请求权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所为行为,而有相当理由者,不罚。(二)前项行为过当者,得依其情况,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刑法理论上认为,自救行为是一种类似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此行为作明文规定,该行为又被称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依通说,可以将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概括为:行为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介入的紧急情况下,自行采取的维护、恢复、弥补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
自救行为成立的条件有:一是客观上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是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刚刚侵害过还是已经过一段时间,在所不问。自救行为是一种事后救济,如果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则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和正当防卫相同,自救行为是“正”对“不正”,不容许对合法行为实施自救(可能涉及紧急避险的问题)。二是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换句话说,行为人必须有自救的意思。如果是基于报复的意思,则不成立自救行为。“自救”的字面意思是自我救济,如果为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实施私力救济则超出了“自救”的字面含义。但如果某些权利保管人、监督人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实施私力救济,可视同自救行为。三是行为人在实施救济行为当时,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援或者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救援但明显难于维护、恢复、弥补自己合法权利。例如在抓获小偷时,如不当场扣押赃款赃物(人赃俱获),则可能遭遇取证难、追赃难的问题。四是自救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侵害者本人。自救行为是保护自己法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不法侵害者直接实施的,自救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才合法。例如在盗窃犯罪中,自救行为不能针对收赃人或销赃人。自救行为既可针对侵害人的财产(不限于被害人的财产)又可针对侵害人的人身,具体形式视保护的法益性质和当时的情形而定。五是自救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自救行为也是一种侵害行为,为防止被滥用,必须加以限制,也即自救行为的力度、范围必须与所保护的法益成比例。一般不容许为保护微小的利益而对侵害人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此外,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后应及时向国家机关报告。本案中,万*公司自行将所有权为被告人徐某某的柴油充抵损失,基本上符合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
二、因债务纠纷扣车子怎么办
债权人在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扣押债务人车辆或其他财产,本质上属于自助行为,但该自助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的范围。而对于大额的债务,债权人必须依靠公力救济。由于很多债权人扣押车辆等财产手段过激,债权人尽量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不过虽然债权人扣押财产的行为不合法,但是由于牵涉到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对于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等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立案处理。
三、自然债权包括哪些
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它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自然债权本来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法律不对之加以规制。效力:1、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以分为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指的是债权欠缺间接请求力。2、执行力。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债法赋予债权的只是请求的效力,如果债务人经请求依旧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无从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债权人不能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对债务人实行人身强制或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债权实现的公权利救济,赋予其执行力。3、保持力。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债权的实现,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因而,赋予债权人受领和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就是债权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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