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公务员工伤认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03:15 237 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人员

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的人员,发生事故受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伤害的;患有职业病的;因工负伤或者在工作中下落不明的;对上下班途中因工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伤有三种情形:

1、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因战争、工作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以下四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委派的活动的员工受伤

3。在工作时间,往返于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因工负伤

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机动车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否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可以认定为工伤(国发密函[2005]315号),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只要职工的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机动车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请示的复函》(国发密府函[2008]375号)认为,李某从宿舍到宿舍的情况其父母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本单位组织的职工参加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发密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员工参加运动训练活动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及其现工作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工伤的批复在工作时间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07]邢塔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本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负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职工在学习休息期间被他人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字[2007]9号)认为,职工在学习单位安排的学习休息期间被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其他单位营运车辆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人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6]邢塔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营运的,从业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形成实际劳动关系,车辆营运中发生伤亡的,是否构成工伤,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注: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隶属于其他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营运的,其与所属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发〔2008〕139号)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路、食品、饮用水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供水等服务在供应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组织抢险救援灾民过程中,临时工受伤的,可视为工伤,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字[2009]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是正式民警,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的,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农民工工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字〔2010〕10号)认为,本院聘用的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农民工的工伤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和因工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是否死因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字[2010]236号),员工因公外出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1

2

3、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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