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和赠送的方式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屋是否可以抵押
没有建造房屋的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二、部队的土地使用权永久吗
部队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下列用途确定最高年限:(一)居住用地不得高于70年;(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得高于50年;(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得高于40年;(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不得高于50年。受让方取得的军用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处置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过期了怎么办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过期了,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另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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