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职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抢救超48小时死亡认定为工伤
本报讯工程师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这算不算工伤厦门集美区劳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属工伤。
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确有此规定,但有特例,建议死者家属向市级申报案情。
开会发言工程师突然晕倒
43岁的肖某某是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土建工程师,上班才一个月。
据该公司工程负责人介绍,4月23日晚6点半,项目部召开协调会,肖某某也参加,在7点15分左右,肖走出门接了两个电话后,回来正好轮到他最后发言,才讲了两句话,他就坐在那里不动了,两眼发白,随后晕倒。公司赶紧拨120,将他送到厦门第三医院急救。4月26日,肖宣告不治死亡。
负责抢救的医生陈海挺昨日告诉记者,送到医院时肖已经处于临终状态,抢救的意义已经不大,但在家属的要求下,医院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26日肖的心脏自然停止,死因是脑干出血、自发性脑溢血,具体诱因无法详细认定。
集美区劳动部门:抢救三天不算工伤
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曾小姐表示,单位为工程师办理了建筑企业集体的工伤保险,但在随后申报工伤时,劳动部门不予认定。
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阮姓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20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可认定为工伤。而在本案中,医院开具的从发病到抢救后死亡的时间为3天,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肖的家属提出疑问,公司人事部门熟悉劳动条例,抢救时就该提醒他们工伤申报的认可时间;他们同时质疑《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合理性。
曾小姐表示,在那种情况下当然要尽量抢救,不可能为了申报工伤就拔下管子,放弃抢救病人的努力。
厦门市劳动部门:确有此规定但有特例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地方条例,超过48小时的无法认定工伤,但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家属将具体案情申报市局。
厦门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认为,很多医学状况,比如植物人的抢救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从立法上看,该法规应考虑一些附加条款,比如一些重大病情可附带更详细的抢救时间、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而不是直接一刀切为48小时。郑伟还表示,本案由突然发病引起,情况较复杂,能否界定为工伤要另行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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