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不存在“复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1 21:13:17 76 人看过

案情:

吴小姐投保了一份长期寿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是因为工作忙,一直没有交纳续期保费,直到三个月后吴小姐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吴小姐的复效申请。

之后不久,吴小姐因为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而工作人员遗憾地告诉吴小姐: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不能理赔。吴小姐很奇怪:不是已经办理了保单复效吗,怎么还有什么观察期呢?

分析:

失效是指由于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而使保单丧失效力。长期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二个月,虽然吴小姐的长期寿险保单失效了,但在失效后两年内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同时履行复效时的告知义务,如果符合承保条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单的效力。但是复效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保险期间是一年,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

如果吴小姐还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办理“新增附险”手续即重新投保附加险,自然需要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或免责期等。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当然如果吴小姐在每次缴纳长期寿险保费时都按期交纳附加险保费,就不会出现长期险保单失效问题,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或免责期。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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