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交法院需要多长时间判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刑事犯罪一般怎么判刑
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具体情况是:
1.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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