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可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05:08 165 人看过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草案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扩大受案范围已是大势所趋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说,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规定过窄,限制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大量的行政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范围明显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如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扩大,势必产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无法衔接的情况。高广生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大势所趋。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巨大进步。郑功成委员认为。

吴恒委员在行政诉讼法施行20周年时,曾到基层就该法施行情况进行过调研。从实地调研情况看,大家都希望扩大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不要仅限于财产权、物权,还应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益等。吴恒以义务教育法为例说,这部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吴恒说,很多地方,特别是山区、农村的教师工资水平比较低。教师对基层政府的不作为、不依法行政,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建议进一步斟酌。吴恒建议,法律对政府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这些行为又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如果公民有证据表明政府没有实施这些行为,而且这些行为的缺失又直接损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就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不应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李路委员说,实践中,在被行政机关侵害权益方面,民营企业除共性的自主经营权和自由竞争权遭受侵害外,还会遭受以没收财产、身份歧视、政府失信等形式侵害其财产权、平等权情况。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在遭受行政机关侵害时也急需予以司法救济和保护,这些已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范畴。草案虽扩充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还不够。

建议增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受教育权、劳动权、就业权等情形确定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高广生说。

辜胜阻委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只要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被列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之内。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可诉的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

对行政不作为要可诉。吴晓灵委员说,草案规定可诉的是行政作为的后果,但是现在更多的是行政不作为。一些政府机关注重事前审批,事后监管非常不到位。市场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宽进严管,行政不作为应作为可诉的范围。

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模式

草案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王刚委员建议,可以采用总括加排除的方式来规范受案范围。因为,列举方式无法穷尽所有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建议总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规定受案范围的排除,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等。

莫文秀委员说,现行行政诉讼法列举了几种法院受理的案件,同时也列举规定了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清楚,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挂一漏万,缺少灵活性,无法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和相关理论的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建议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模式。莫文秀解释说,就是用概括规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同时用列举方式排除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同意莫文秀委员的意见。

草案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既有正面清单,也有负面清单。欧阳昌琼说,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今后行政诉讼法修改频率越来越高。目前土地问题、拆迁问题越来越多,今后可能人口、环保等其他问题也会越来越多,由此又要不断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建议凡是受理的,作出概括的原则规定,不受理的,以负面清单形式一一列举出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1日 0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没收财产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1、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2、拓展行政判决方式。一、行政法规不得设定的处罚种类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处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事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会不会进档案行政处罚会进档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行政处罚的特征如下: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2023-03-27
    156人看过
  • 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一、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1、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2、拓展行政判决方式。3、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二、当事人申诉时应提交哪些申诉材料当事人应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括
    2023-05-24
    244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多久可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不作为多久可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规定了起诉的时机。二、如何判定行政不作为成立??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
    2023-06-02
    275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多久可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规定了起诉的时机。一、如何判定行政不作为成立??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
    2023-03-24
    416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1、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2、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
    2023-02-11
    151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国防、外交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既然不是行政行为,那么即使这些行为给公民、组织等造成损害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事件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所以即使是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等,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在《公务员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也就是说公务员已经有了特殊的救济途径,所以就不能进行诉讼了。4、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行政调解、
    2023-02-11
    47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没收财产
    相关咨询
    • 哪些行政行为不算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7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
    • 行政诉讼范围如何扩大?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9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二)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三)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
    • 如何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4-13
      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对原告是否需要举证则不作要求。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5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
    •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为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1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