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促进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现对我省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省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其他资产)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必须办理出资审查和意向书、备忘录的文件中只能标明中方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实物量,不能标明未经评估的资产帐面价值。中方投资者在正式向计经委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前,同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以国有资产出资和对出资资产评估的申请。申请应说明出资原因,出资来源帐面总价值及待评估资产的种类、中方投资比例、预计收益等情况,并附项目有关附件、单位会计报表、预计收益等情况,并附项目有关附件、单位会计报表、国有资产明细目录及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中方投资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出资及是否需要评估。对符合出资条件,须进行评估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具体事宜,按(92)豫国资字第23号文转发《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中方投资者申请时,必须坚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合资、合作企业将要使用的现有中方资产,并将这些资产作为中方的投资入股。对某些中方企业与合资、合作企业将要共同使用的中方资产(如公共设施、集体福利设施等)是否作价入股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均应评估,以便今后使用时,合理确定资产占用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书,合理确定出资底价,作为计经委、主管部门审查该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底价确定以后,中方投资者如果确需以低于底价出资合资、合作时,必须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同意。同时,中方人员在与外商洽谈中,不得将出资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资产评估等情况透露给外方,以防中方资产蒙受损失。
四、中方资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和认可以及中方投资者擅自低于底价出资的,计经委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资、合作企业正式成立后。中方投资者应将合资、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及有关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资证明等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对合资、合作企业增加投资时,增资部分超过原投资的20%,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合资、合作企业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或将中方股本转让给外商及国内其他单位,凡涉及国有资产权益时,均应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相应的清算、评估、处置等工作。
七、合资、合作企业宣告破产或中止合同时董事会提出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及清算报告,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资产清查。清算后,中方投资者须将分得资产情况报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八、合资、合作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财政状况说明书,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查帐报告以及中方年度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有关资料须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九、对违反本规定,擅自用国有资产出资,造成中方资产损失和侵犯国家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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