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工人张某松在挖排水沟工程中操作电夯时死亡,随后张某松的母亲、妻子、子女四人遂将包工头刘某和发包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小刘村二组)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余万元。12月4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四原告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余万元。
2006年6月10日,小刘村二组与包工头刘某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小刘村二组将村内修建排水沟工程承包给刘某,并且对工程质量、施工方责任、发包方责任、施工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刘新宙开始对小刘村二组的排水沟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刘某雇佣张某松等人进行施工。2006年6月25日,张某松在挖排水沟工程中操作电夯时因触电突然倒地,后被120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张某松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06年6月26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张某松死亡的原因为电击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雇主刘某承包小刘村二组的挖排水沟工程,刘某雇佣张某松施工,张某松在挖排水沟工程中操作电夯时死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刘某作为雇主应当赔偿死者张某松的各项损失。被告小刘村二组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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