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灵活就业、停止缴费等养老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3、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4、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沪-府发(2011)74号];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另需携带:
(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可提供公安机关、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
(3)申领人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5)人户分离人员,另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3、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的人员除外);
(2)养老人员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携带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和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申字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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