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地下室如何认定
拆迁房屋地下室这么认定:
征收拆迁房屋时,地下室是属于合法的建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地下室的补偿数额,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房屋安置人员有哪些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三、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
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如下: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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