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8:25 462 人看过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九条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条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足1公顷(15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
    2023-06-10
    373人看过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
    2023-06-10
    74人看过
  •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4号令)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
    2023-06-10
    9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部统一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现就部署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023-06-10
    395人看过
  •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
    2023-06-10
    6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此举将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是巡查实施主体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规范》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其中省、市两级侧重于组织、指导和考核;县和所具体实施。《规范》规定,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实施主体,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巡查分为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应及时发现未经批准
    2023-06-10
    30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1989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宁纪处分:(一)违法占用城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制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国土资源部二00三年四月十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审批组织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2023-06-10
    277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第三章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章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
    2023-06-10
    99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精神,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日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京中央单位无论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或整体转让其现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
    2023-06-10
    14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重点监督土地审批将反腐进行到底
    近日,国土资源部党组下发了《关于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党组下发反腐六条春节过后,国土资源部党组下发了《关于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重点包括要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科学发展观在国土资源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强化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厉惩治腐败行为。以查办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为重点,继续查办滥用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谋取私利的案件等。国土部有关人士表示,国土部工作人员将廉洁从政,遵守各项规定,遵守《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已退股7亿多元3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2006年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
    2023-06-10
    73人看过
  • 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初字第80号原告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熊义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方,男,中矿东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坡区冠英国西区37号。法定代表人田凤山,部长。委托代理人曾绍金,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委托代理人殷德仁,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处长。原告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于2000年7月5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1日、200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纪方;被告国土资源部的委托代理人曾绍金、殷德仁到庭参加了诉
    2023-04-24
    317人看过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财建〔2006〕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
    2023-06-07
    286人看过
  • 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
    2023-04-29
    25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处是哪个部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3
      政策法规司(兼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法规制定、立法协调、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XX负责解释。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可以部分公开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8
      行政公开原则的内涵概括为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和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开的方式有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和查阅。实现行政公开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建立与健全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情报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会议公开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 国土资源部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1
      9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决定自9月9日起在“法治国土”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定期发布国土资源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情况,以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了解有关情况,接受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据了解,自去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增长。按照法治国土建设和“能力建设年”活动总体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国土资源部正探索逐步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2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为12336。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及时掌握各地违法动态,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切实保护资源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