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照片做广告侵犯著作权判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22:16 259 人看过

江苏省南通市一摄影师发现当地一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擅自使用了他拍摄的两幅照片,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肖先生是南通摄影圈内小有名气的摄影师。2013年7月,他应邀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拍摄该公司新推出的一组楼盘的实景照片。双方口头约定,拍摄完成后再商定使用数量及使用费。其后,肖先生经精心构思、选景,拍摄了一组该楼盘的外景照和一组南通新城区夜景照,并将标有自己署名水印的照片小样交给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未予答复。同年11月,肖先生发现该公司印发的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各使用了其中一幅照片,在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对原照片四周作了裁剪,去除了水印,且两张照片均未署作者姓名。

肖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其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已侵犯其著作权。多次索赔无果后,肖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房地产公司对侵权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涉案照片系实景拍摄,创意不高,其使用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照片系原告借助于摄影器械,通过精心构思、从恰当的取景角度独立创作完成。楼盘照通过云彩的瞬间捕捉记录下楼盘景观,夜景照通过建筑、灯光、夜幕的融合反映南通新城区的繁华,两照片均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原告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海报、宣传册中使用楼盘照和夜景照,进行商业宣传,且均未表明作者身份,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照片的独创性高度、被告商业性使用的情节和影响、使用照片数量及次数、主观过错,并参考摄影作品稿酬及双方之前的协商过程,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7: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相关文章
  • 领导照片作宣传虚假广告判侵权
    中国法院网讯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和镇江市京口象山新天地摩托车中心,为提升自身产品的知名度,竟利用某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形象照片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004年2月3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这两家企业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永久麟龙公司是由永久股份公司摩托车分公司改制而来。新天地摩托车中心是永久麟龙公司在江苏镇江的一家特约经销商,销售永久麟龙公司生产的凯利牌电动车。原告永久公司发现,在新天地摩托车中心的营业大厅内悬挂的巨幅照片,是某国家领导同志在上海轻工展示会上视察永久公司展台时所拍摄的。而照片上却印有“某国家领导人视察上海永久摩托车公司”的文字。为此,永久公司认为,永久麟龙公司和新天地摩托车中心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法院审
    2023-04-24
    87人看过
  • 一汽轿车擅用图片做广告被判赔2.6万元
    据《长江日报》报道,擅自利用他人拍摄的图片刊登广告,一汽轿车公司因此被图片著作权人告上法庭,索赔8.2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汽轿车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应酌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6万元。2000年6月6日,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摄影者李卫签订合同,约定由李卫拍摄指定图片,嘉华苑公司付给李卫费用后,图片的权益归该公司所有。利用李卫等人拍摄的大量图片,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了《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去年1月至3月,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北部分媒体刊登汽车广告,共4次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的两张图片;广告的下方还注明了经销商武汉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嘉华苑公司遂状告一汽轿车公司和武汉德丰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8.2万元。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认为,嘉华苑公司是《中华图片库》中图片的著作权人,一汽轿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制作广告
    2023-04-24
    403人看过
  • 广告中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有很多广告企业在使用比如说现在比较热门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来进行广告宣传时,可能未经权利人许可便直接部分或者全篇转载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内容,这其实也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会被权利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地法院不乏此类案例。可以说,在广告行业的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侵权是重灾区,因著作权侵权引起的诉讼每年数不胜数。其实,任何一个广告设计或者广告创意产品都无可避免的会借鉴前人的作品。合理利用前人的智力成果,其实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和支持的。但目前大量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借鉴前人思想的范畴,而是大段大段的抄袭,甚至直接拷贝。如此做法就难免在日后会被权利方追究侵权责任。因此,企业在今后设计广告产品时,使用他人的作品一定要通过向权利人购买的方式来进行使用。一、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许多知名度较低的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力,往往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
    2023-03-28
    194人看过
  • 擅用他人专利号做广告构成何种犯罪
    ■实质上应为一罪利用广告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虚假广告罪;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对上述行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是一罪还是两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中的要件,判断一罪或数罪首先要看行为者实施了一个还是数个危害行为。在上述案例中,表面上看该商家至少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拟定广告词,其中还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二是将明知虚假的广告交付报社刊登。从法律意义上看,其作出的若干动作或举动都是基于一个犯罪意思支配,因而在法律上属于一个行为。再则,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上述案例中商家宣传其产品采取了广告形式,而假冒他人专利(擅用他人专利号)为广告的内容,不能将内容和形式视为两个事物,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至此,该商家作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那么,应定哪一个罪、如何处罚呢?■是法规竞合而非想
    2023-04-22
    341人看过
  • 抄袭广告语是侵犯著作权吗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他人广告中的广告语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表现之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
    2023-03-29
    168人看过
  • 擅用他人手术摄像截画医用品广告侵权
    中国法院网讯因擅自将他人的摄影作品用于自身产品的广告宣传,山东烟台万利医用品有限公司日前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停止对原告朱晓明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朱晓明称其长期从事医用材料的研究,并拥有生物可吸收医用膜等十余项生物技术专利。2001年4月,朱晓明在广西市某医院为一病例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中应用了“生物可吸收医用膜”,并对手术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此后,朱晓明与有关生产商合作将“生物可吸收医用膜”这一技术专利产业化,并从录像带上截取了手术中的6个关键画面,刊登在该产品的宣传资料上。2004年末,朱晓明的合作厂家发现万利公司生产的“粘停宁”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6张图片与原告的手术画面如出一辙,便向朱晓明提出质疑。2005年1月,朱晓明发现上海强健公司在销售“粘停宁”时发放侵权宣传资料,便将万利公司和强健公司诉至市二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
    2023-04-24
    472人看过
  • 擅用《中华图片库》作品书生电子侵权被判赔偿
    书生电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为此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书生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嘉华苑公司7000元。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原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原告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所有《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原告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原告发现上述《中国网友报》(2007年2月12日第14版、3月5日第5版)发布的上述广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EF1-084。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没有经过原告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2023-06-08
    340人看过
  • 他人擅自使用我的照片,如何维权
    用别人的照片做头像,只要是正常使用,没有营利为目的的话,应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使用人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拍背影算不算侵犯肖像权看具体情况。如果拍背影,符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的话,则此行为算是侵犯了肖像权。如果拍背影的行为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则不是侵犯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
    2023-08-04
    400人看过
  •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1万元。**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法院认为,**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据现有证据,对**比拍卖行主张涉案“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比拍卖行对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四川苏富比公司行为已侵害**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06-14
    366人看过
  •  侵犯他人隐私发布照片被判赔多少钱?
    涉及到他人隐私照片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具体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未经本人允许拍照乱发别人照片属于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情节严重等。涉及到他人隐私照片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合下散布他人隐私照片,并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他人,导致他人遭受严重困扰,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侮辱罪。如果情节严重,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表达自由。因此,具体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如果未经本人允许拍照乱发别人照片属于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侮辱罪的构成要件:1、必须要有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
    2023-11-11
    184人看过
  • 一广告公司侵权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被判赔偿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判决,确认原告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颐中集团)的“壹枝笔”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青岛某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已有的与“壹枝笔”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颐中集团是著名的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1994年以来,该集团一直使用“壹枝笔”作为其卷烟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去年3月,颐中集团发现青岛一家广告公司销售的茶叶和折叠雨伞上使用了和“壹枝笔”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这些产品是该集团生产和经销的。颐中集团随即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壹枝笔”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颐中集团是图形商标“壹枝笔”的权利人。被告广告公司在销售的折叠雨伞、茶叶上使用与“壹枝笔”商标正面图形完全相同的图形,而没有使用其他标识表明生产厂家和产品商标,构成了与颐中集团
    2023-04-24
    404人看过
  • "移花接木"侵犯他人著作权东莞一网民被判赔偿
    利用搜索引擎搜罗他人作品后东拼西凑或者细微改动后冠以自己的名号发表,这些看起来或许很平常的事情以后要注意了!11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上述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刘某因上述行为而被判赔偿原告周某2000元。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以笔名“圆岭小琴”在2003年9月10日的《深圳商报》“情感画廊”版面中发表了题为《中秋月,你为谁圆》一文。2005年7月19日,被告刘某以笔名“东莞兰子”在一家网站登载了题为《中秋月,你为谁圆》的文章,同年8月13日又以相同笔名上传到个人网页上。周某发现上述行为后,以刘某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刘某所发的上述两篇文章与周某的文章除了标题和文字上存在部分细节上的不同外,中心思想、文体风格以及大部分文字均雷同。庭审中,刘某承认讼争文章系其对周某文章细微修改后发表。应诉后,其
    2023-06-05
    233人看过
  • 侵权他人图片如何赔偿?
    一、侵权他人图片如何赔偿?发生图片侵权,赔偿标准应按照以下因素顺序确定。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3、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形,最后根据实际的情形来确定赔偿的多少。二、怎么认定图片侵权(1)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图片侵权赔偿的解决方式有哪些(1)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版权代理机构或其它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协商,
    2023-04-13
    103人看过
  • 电视广告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案
    近年来,涉及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咖啡厅、酒吧等场所使用音乐的诉讼官司频频见诸报端,让人们了解到背景音乐的使用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道理。而电视广告节目中因使用了电影片段作为背景产生的诉讼,又将如何判决呢?2000年5月,某科普片制作完成,XX电影制片厂(简称a电影制片厂)、yy(集团)有限公司(简称y公司)、S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公司)为共同出品人。2000年12月2日起至12月8日连续7天,g台北京台(CETV-3)电视购物栏目播出了s王精华素的广告,每天播出一次。该广告片长度14分27秒,在介绍s王精华素产品时,将某科普片的片段作为背景使用。a电影制片厂、y公司、s公司在CETV电视购物节目中看到s王精华素胶囊的电视广告后,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b(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北京ss广告有限公司(ss广告公司)、厦门市c生物技术有限
    2023-06-08
    374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
    词条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更多>

    #著作权
    相关咨询
    • 偷拍或用他人的照片做广告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1
      现如今,众多经营者通过广告来实现对其产品的宣传,用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中就出现了一些经营者为达到营利的目的,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形。偷拍或用他人的照片做广告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吗?
    • 网站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照片做广告,侵犯肖像权吗?如何赔偿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7
      网站侵犯了你朋友的肖像权。你的朋友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条、第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 擅自使用网上照片做广告赔了两万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未经作者同意,株洲市某房产公司便将互联网上一张照片放大,以广告形式安装在一座大厦的围墙上,正巧该照片被其作者A看到。因照片下面未署其姓名,该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罗便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记者12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解,房产公司同意支付A照片使用费2万元。今年5月初,身为高级摄影师的A发现自己创作的照片被某房产公司使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官审理后认为,除特殊约定外,照
    • 侵犯A权照片被人拿来做广告怎么办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9
      照片被人拿来做广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五条
    • 擅自引用他人的博客,是否侵犯著作权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3
      首先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的形式,证明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不限于纸质作品,而且第三条规定的形式中含文字作品,博客中的也应属于文字作品。而且,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以上权利,但应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付报酬。所以,擅自引用他人博客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