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配合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有效利用粮食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经研究,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择优选择适合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单位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原则
按照考培分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二、选择范围
粮食专业的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贸易、加工企业等。
三、资格条件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有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审批及备案程序
(一)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提出设立培训基地的申请,报送所隶属的省(区、市)粮食局或中央企业进行审批;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或中央企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授予“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资格。
(三)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填写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印制的《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备案登记表》,将培训基地情况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四)在向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可向全行业公布。
五、培训基地数量
每个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原则上可分别确定1~2个培训基地。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粮食行业技能鉴定培训,是提高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基地的条件和标准,认真把好质量关。已成立鉴定站的单位不再设立培训基地。对培训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二)未申报或未批准成立鉴定站的省(区、市)粮食局,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设立培训基地。
(三)请各单位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备案文件和《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报送至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人:李寅铨联系电话:010-66094362(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邮编:100038
E—mail:pxch4165@vip.sina.com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 更多>
-
粮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检查中国家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6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国家粮食管理部门有何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0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
-
粮食储存企业不得销售哪些粮食作为食用粮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4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风险提示: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
-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2条有什么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
国有企业购销的粮食不是粮食购销是免征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XX和中国XX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XX(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