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为什么取证难
(一)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不容否认,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出台,对于提高律师地位、规范律师执业起到了积极而有益的作用,但同时这两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客观上对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限制或禁止,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二)律师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辩护律师取证难。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为了确保自己的职责有效地履行,势必要替委托人“说话”,收集证据也是为这一中心工作打基础,这在法治国家是极其正常而易于理解的,况且辩护律师作为一种诉讼参与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主观意志不受委托人的左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绝为委托人辩护。
(四)辩护律师自身因素也是导致辩护律师取证难的重要原因。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不仅权限大、时间充足、设备全,更重要地是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有法律强制力作后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对于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侦查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怎样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
(一)完善立法,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制保障环境。
(二)强化辩护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打下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辩护律师的取证工作本身难度很大,如果不突出重点、全面收集证据,不仅不可能,也无必要。具体说来,要重点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2、量刑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是否认定;
3、量刑的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是否认定;
4、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5、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是否按一罪处理;
6、其他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取证工作既有的放矢,又避免不必要的阻力,达到实效。
(四)善于取证。由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遇到错综复杂的情况,因此,在向证人、被害方、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尤其需要辩护律师掌握方法,适用技巧,把握策略。
(五)树立信心知难而进只要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进行调查取证,就不惧怕任何艰难险阻。因此要具有吃苦耐劳、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不畏强权的气节,敢于坚持正义,在调查取工作中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作为辩护律师只要能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取证难的原因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就一定能够正确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创刑事辩护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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