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开展工作谈判、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营利性活动,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开展营利性业务。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必要步骤。1979年,日本进出口银行在中国设立了第一家外国银行代表处,第二家是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营业分支机构。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包括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等。,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项目:1.公众存款;2、发放贷款;3.贴现票据;(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证券;5.提供信用证服务;6.提供担保;7、办理境内外结算;8.代理贸易;9、从事外币兑换业务;(十)从事同业拆借业务;11、从事银行卡业务;12.保险箱业务;13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获准业务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协议,中国正在采取逐步有序开放金融业的原则。这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其目标是逐步实现外资金融机构在协议承诺期限之前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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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交易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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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贡献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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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机构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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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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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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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0外资金融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后,将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调入境内,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根据外资金融金融机构在中资银行的存款证明进行验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在验资后按验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中间价,把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等值的营运资金汇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外汇帐户。此存款按国内同业6个月期外币存款利率计息,每半年结息一次。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在中国境内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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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34条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2外资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时报告:(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二)总管理机构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三)总管理机构的重组、分立、合并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四)总管理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五)总管理机构注册地监管法规的重大变更;(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总管理机构公告重大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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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总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1涉及《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况及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总经理或行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外资金融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变更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他担任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外籍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外资金融机构聘任中国公民担任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时需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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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3《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二)申请者的章程;(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及主要股东名单;(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