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可以通过被授权委托来获得行政处罚权。但是被委托的镇政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如果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镇政府有条件进行组织等。
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县政府担责!
【基本案情:镇政府的强拆】
委托人杨先生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某村合法拥有房屋,该房屋一直由杨先生一家人共同居住,杨先生为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
因相关项目建设需要,2015年5月22日,平阳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明确征收部门为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该县某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根据前述决定所附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由各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2017年4月2日,在尚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杨先生的房屋即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杨先生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陈晨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经过:哪级政府该担责】
接受委托后,两位拆迁律师与委托人就具体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
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在两位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诉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进入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体裁判程序中。
两位拆迁律师认为在委托人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该县某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拆迁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
该指挥部系县政府设立的负责实施拆迁行为的临时机构,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认为涉案房屋系万全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在诉讼中出具2017年8月29日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涉案房屋系万全镇政府拆除的事实。
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作出的陈述,法院认定委托人的房屋是万全镇人民政府拆除的。
面对法院的这种认定,两位拆迁律师从案件事实出发,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坚持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平阳县政府而非万全镇政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政府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
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委托人的房屋,缺乏职权依据,程序违法。
因万全镇人民政府是受本案被告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该违法行政行为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两位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万全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的房屋是在被告委托而非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理应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故判决确认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拆除委托人杨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充分体现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三者的关系:征收主体是征收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有征收主体依职权确定的,一般为当地住建局等机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拆迁具体工作的部门,一般为临时设立的指挥部。
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把握好涉案房屋拆迁中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
事实上,一个便于广大被征收人理解和记忆的原则是,凡是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基本上都是违法的。
尤其是在房屋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则更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乡镇政府应当怎样行使行政处罚权
309人看过
-
镇政府的行政处罚权是否受保护?
177人看过
-
行政处罚权能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吗
60人看过
-
企业获得政府奖励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1人看过
-
商标权如何获得行政保护?
68人看过
-
乡政府行政处罚权拥有么?
174人看过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多>
-
镇政府的行政处罚权是否受保护?河南在线咨询 2021-07-05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因此,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
-
镇级政府如何对行政诉讼行为行政处理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14一是行政机关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
镇政府无权处罚违法用地行为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32004年年初,山东省昌邑县某镇村民宋某取得了一处2.5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该地块交通条件便利,宋某决定在此处建一饭店,便向村委会递交了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签署了同意意见。之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起了平房六间,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经调查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
-
镇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规定是哪些呢?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5我国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权力:一是行政执行权二是行政管理权三是行政保护权 四是行政保障权五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针对普遍性行政事项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就是行政规则。”(12)乡镇人民政府形成行政规则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现的,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属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由此得知,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