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1:23:54 118 人看过

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

二、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驶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与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对该种规定管辖规定了案件移送程序。但是,这只是案件移交程序上的规定。对于这种管辖一方面下级检察院无上级授权而受案。另一面,案件移送程序不合理,反映在上级法院在指挥下级法院办案的同时,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从而,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二是,该种指定管辖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根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决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管辖规定实行监督,鉴于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通过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其指定管辖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合法没有检察院的监督。三是该指定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必要时是可以经两院检察长协商批准,委托原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代表接受移送的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相对的检察院重新审查、重新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明接受移送的检察院已就此案派检察员专人审查后提起公诉的,由接受移送的检察院的检察员代表本院支持公诉就可以了,也就没有必要原公诉人出庭。

三、两种指定管辖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着缺少相互制约机制。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都有指定管辖权,两种指定管辖都是上级院作出的决定,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职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两种管辖无相互制约,有随意性,对案件是否需要指定管辖,可以指定到哪个下级院管辖缺少必要的协调一致,不利于相互配合工作。二是,两种管辖,上级院对下级院指定管辖权不对等。上级法院、检察院都有权指定下级院管辖,但各自的指定管辖决定只对其自己的下级院有效,对其他院无效。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得到上级法院授权,而与之相应的检察院没有得到上级院的授权。下级检察院无上级检察院授权而审查无管辖权的案件,应视为不合法;同样,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下级检察得到上级检察授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法院没有得到上能上级法院授权,下级法院无上级授权而受理案件,同样视为不合法。因此,这两种指定管辖,在授权指定权上不对等。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两种管辖上级院必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还是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应向对方函告,对方无异议复函同意,对方不同意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向各自各下级管辖相对应的法院,检察院指定管辖,并应互送指定管辖副本。这样,既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又可以发挥各级检察院和各级法院之间在工作中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作用。二是在案件移送程序上,要有一致性。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是级人民检察院在下达指定管辖决定的同时,将案件连同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的副本移送到下级检察院;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后,由原受案的下级法院将案件交上级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将案件材料连同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副本交下级检察院,由被指定管辖的下级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这样使指定管辖程序合法,上级法院、检察院协调一致,共同授权下级院管辖权,下级法院、检察院不仅都有各自上级院管辖授权,而且协调工作,使审查起诉与审判相一致。顺利进行刑事诉讼。三是指定管辖应到发案地开庭审理。无论上述两种管辖有利于就地调查,节约人力和物力,便于及时查明案情,使于诉讼参与人出庭诉讼;其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有利于震慑和打击犯罪,便于搞好预防犯罪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预防犯罪相关文章
  • 职务犯罪案指定管辖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指定管辖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不协调。(二)对于接受指定侦查的检察院能否将案件再次指定给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处,检法两家易产生分歧。(三)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偏少,导致指定管辖标准不一,法院审级混乱。(四)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理由的欠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管辖异议权的立法空白。相关知识: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现状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一立案侦查模式虽然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但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办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干扰,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阻力。为了保证刑事诉讼
    2023-04-25
    260人看过
  • 职能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一)具体分类中不适合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因为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的能力,因此我国几乎所有的自诉案件由法院受理都存在问题。1、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侵占罪。侵占罪不宜作为自诉案件理由是明显的。调查取证困难。侵占罪清洁简单并且隐蔽性强,不经公安机关侦查难以取证,受害人同样难以承担取证责任,在侵占人拒不承认侵占事实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无能为力。现实中被害人往往在侵占事实发生后向景-方报案,而由于管辖原因,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无法可依。同时,侵占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第三人,或者国家集体的时候,把侵占罪列为自诉罪名,难以保护国家利益,因为现实中没有人具有自诉资格。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其中,重婚罪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适合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重婚罪破坏了民法典
    2023-06-14
    455人看过
  • 劳动监察管辖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1、体制不顺,是制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键漠河县是全国少有的政企合一体制,劳动监察经费未纳入县财政由企业承担,特殊的环境制约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奇缺,三大瓶颈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隐入困境,严重影响着劳动监察工作的办事效率。2、思想上的误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开展监察难、难监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其原因是一部分地区领导对劳动监察存在误解,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但这部分领导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的政策个别要款与《劳动法》有抵触,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一部分招商部门不及时出检查证明,怕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这给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案件延误时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3、企业对劳动监察抵触情绪较大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只抓生产和效
    2023-05-04
    460人看过
  •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一审案件存在两种指定管辖:一是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违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程序上下合理的问题。(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
    2023-08-10
    161人看过
  • 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指定管辖的原则有什么问题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举例说明:当某法院某工作人员被诉时,由于该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上级法院应指定邻近法院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上级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某一具体法院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就某案件指定某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主要有以下问题: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有些上级法院将某些经济合同纠
    2023-06-14
    443人看过
  • 工程建设中存在哪些管理问题
    任何管理活动都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才能取得成效,成本管理也不例外。在成本管理体系中,专案经理享有最高权力,在成本管理和项目效益方面对施工企业局(处)长(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应有相应的职责、权力和利益分配,并用配套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和激励。然而,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并没有很好地做到权责结合。一些项目管理部门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成本管理主管,没有形成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如某工程项目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结果,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找不到直接负责人,最后没有解决,给工程造成了巨大损失,而真正的负责人却逃脱了处罚。再比如,某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提出了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为项目部节省了10多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予奖励,技术发明人的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不利于项目部进一步的技术开发,也不利于项目的成本管
    2023-05-31
    176人看过
  • 支付指令的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支付指令因其程序简单、见效快而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对于一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大多数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并督促债务人在15天内履行义务。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即:,当法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的家中发出支付令时,债务人不在家,其家人表示债务人尚未下班;或者我去出差,两三天后回来;或债务人外出工作无法联系;或者债务人出去做生意,两个月后回来,依此类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可以向与债务人生活在一起的成年家庭成员送达支付令,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由于支付令无法送达,本案的监督程序应当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本人,债务人拒不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保留。”现在它不能送达债务人本人,所以本案的监督程序应该终止。第二种意见是,这些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债务人未完
    2023-05-07
    439人看过
  • 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辩护经验相对缺乏;实际有效辩护时间较短;庭审准备不够充分;庭审积极性不高;辩护效果不佳;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援助的报酬少,导致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不高;与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托信任关系;辩护质效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二、深层原因分析(一)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如前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条文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有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的具体流程应当如何进行,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虽然公检法机关都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但实践中却存在三个阶段有三名指定
    2023-05-22
    223人看过
  • 管辖异议上诉费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异议上诉费用可能存在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及时履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人为拉长诉讼周期,牟取的不正当利益一般大大超过上述诉讼收费标准,两者相差程度与诉讼标的额呈正相关。目前,相关律师对此提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非财产案件或者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每件预交500元,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每件预交1000元;异议成立的,预交诉讼费用予以退还。二、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
    2023-06-07
    195人看过
  • 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指定管辖如何规定
    一、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
    2024-01-31
    393人看过
  • 管理会计存在哪些实践上的问题
    一、症结剖析(一)管理会计本身的弊端管理会计所采用的方法可以是会计的、统计的或数学的方法,但用得最多的是经济数学方法。它将管理会计复杂的经济活动用简明的数学模型表达出来,揭示有关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最优化的数量关系,为管理人员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至本世纪70年代初,在管理会计思想发展中出现了“信息经济学方法”,试图将成本会计的“绝对真实方法”和“条件真实方法”归结到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体系中。这种微观信息经济学对管理会计的影响,使管理会计研究人员试图用理论来改变实践。他们在书斋中为实践工作者设计了一些复杂的确定型、风险型、不确定型经济数学模型,有些模型直到今天还难以在实践中运用,因而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二)我国管理会计研究现状的弊端在中国会计史上,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者早已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类似于管理会计的核算和管理方法。目前我们对管理会计的研究,仍然倾向于注重理论,追求
    2023-03-22
    460人看过
  • 指定管辖适用哪些情形,指定管辖的处理
    一、指定管辖适用哪些情形指定管辖适用于如下情形: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二、指定管辖的处理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这主要是针对管辖不明的情况,或者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的情况。2.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指定管
    2023-06-27
    469人看过
  •  异地身份证指纹录入存在哪些问题?
    不是所有的地方都一定要回到老家去办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异地办理试点省市,可以在这些地方实现异地办理。依据公安部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省市已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不是所有的地方都一定要回到老家去办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异地办理试点省市,可以在这些地方实现异地办理。依据公安部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已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如果在上述十省市可以异地办理,无需再回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如果不在上述试点省市,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本人带上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异 地 办 身 份 证 指 纹 录 不 了 怎 么 办 ?针对身份证异地办理的问题,我们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了困扰。如果您在办理身份证补办或异地办理时遇到无法办理的问题,您可以尝试以下步骤:1. 首先,您应该尽快
    2023-09-23
    279人看过
  •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有哪些,级别管辖注意哪些问题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有哪些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我国确定级别管辖基本上采用了三个标准,即从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级别管辖,从而划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这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看似全面、具体,但在实践操作中却有难度。将案件的影响范围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由于案件影响范围大小往往缺乏量化标准,并且也难以列举,一般只有靠主观判断,如果由当事人来判断,则难免判断不准确,造成无法准确选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的困难,如果由法院来判断,则由于起诉是当事人来决定的,当事人无法知晓法院是如何判断的,即使该法院判断出由其他级别法院管辖并告知当事人,但可能存在其他法院做出相反判断而造成法院相互推诿的现象。将案件的繁简程度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虽然有些案件较容易判断出其繁简程度,但是大量的案件无法轻易仅凭当事人的起诉状就能判断出案件的繁简程度,并且案件的繁简程度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后才
    2023-11-29
    12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预防犯罪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包括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两个方面,前者从宏观角度出发,后者从微观角度出发。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外出、遵守交通规则等。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减... 更多>

    #预防犯罪
    相关咨询
    • 管辖错误哪些情形存在案件再审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30
      1、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是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不再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经过再审和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
    • 管辖异议上诉费用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8-19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及时履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人为拉长诉讼周期,牟取的不正当利益一般大大超过上述诉讼收费标准,两者相差程度与诉讼标的额呈正相关。目前,相关律师对此提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非财产案件或者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每件预交500元
    •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04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 经营管理步骤中存在哪些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1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政府城建平台相继成立。这些服务于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的存在平台,为各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完成了大量的融资,对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提升本地城市形象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与此同时,这些平台积极跟随政府职能转变和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变化,积极创新融资方式、勇于探索融资渠道、大胆进行市场化的改革实践,创造了一批在全国有影
    • 刑事管辖权军事法院都存在什么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1
      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