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长区法院的一项调查表明,赡养纠纷中九成以上的子女具有不正确的赡养观念,“附加条件赡养”、“一次性买断赡养义务”、“没有血缘不谈赡养”的错误观念比比皆是。对此,南长法院的法官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是子女不可逃脱的义务。
案例一:“她道歉后,再谈赡养义务”
87岁的陈老汉15年前患上了老年痴呆症,3年前老伴去世后,被小女儿接过去照顾护理。其间,大儿子和二儿子很少去看望父亲,而且每年只支付少量的赡养费。2009年开始,小女儿经常性偏头疼,于是便向大哥、二哥提出,将父亲接过去由他们照料一段时间。然而两人都借故不答应。一气之下,陈女士以父亲的名义将大哥、二哥一齐告上法庭,要求轮流照顾父亲。庭审中,大儿子表示,陈女士的起诉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名誉,因此要陈女士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至少一元的精神损失费后,才同意谈赡养费问题。
在法院调解下,三个子女一致同意将陈老汉送往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居住,但入住后是定期一人照顾还是三人轮流照顾三人仍未达成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三人共同分担老人入住精神卫生中心的所有费用,并定期轮流探望照顾。
案例二:“我已一次性支付了赡养费”
李老太今年76岁,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5年前丈夫去世后,依靠丈夫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政府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两个儿子每月分别支付100元生活费,王先生是李老太最小的儿子,5年前一次性支付了一万元作为老人的赡养费。
然而去年李老太的大儿子出了车祸至今瘫痪在床,二儿子也失业在家,而李老太病魔缠身,治疗白内障、高血压、心脏病所需的手术费、药品费等让李老太忧心忡忡。无奈之下,老太将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儿子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100元作为生活费,300元作为医疗费。法院认为,子女对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李老太既无劳动能力又患有疾病,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行为于法有据。小儿子提出五年前一次性支付了赡养费一万元,但在这五年间该笔钱款已消费殆尽。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小杨出生后不久父母便离异,跟随外祖父母一起在河南生活。7岁时母亲再嫁,将小杨接到继父家生活。这6年里,小杨度过了愉快的小学生活。初中起,小杨被外祖父母接回河南,一起居住直至结婚。2008年母亲与继父离婚,小杨遂将母亲接过来悉心照料。然而继父2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承担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小杨与继父共同生活的六年是小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现继父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小杨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考虑到继父的收入、生活必须花费的数额及尚有其他赡养义务人等,判决小杨从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继父赡养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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