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被网友质疑为新型劳教所。记者查询发现,河南多地均建有类似的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所谓训诫,无论从其文字本意,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显然都只是一种警戒性质,主要以训导、告诫等言语方式为载体实施的管理措施。如依据《信访条例》,违反信访条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也就是说,训诫其实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法定正式行政处罚措施,也并不具有正式行政处罚那样的强制惩罚性质,而仅仅是劝阻、批评和教育的一个相应延伸和强化。
这种背景下,河南多地以训诫为名,大张旗鼓地兴建专门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强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无疑明显缺乏应有的合理合法性,不仅显得于法无据,而且涉嫌执法违法。一方面,这种所谓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机构设置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这样专司训诫的机构。
另一方面,更严重的是,24小时不间断的训诫方式,不仅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明显有违训诫的本意,而且也无形中将训诫异化为一种事实上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功能的行政处罚,涉嫌侵犯上访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据当地一位曾被训诫的访民介绍,其进训诫中心前未看到任何拘留批捕的手续,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在训诫所的5天里,不定时接受来自社会各个不同领域里的人的思想教育和训诫。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访民不仅被强制与外界隔绝,且时间长达5天,这显然早已不是什么训诫,而是地道的非法滥权拘禁。按照《信访条例》,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而言,在这里,真正更应被训诫、警戒的,其实并非所谓的非正常上访访民,而是当地实施非法训诫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自身,——不仅要及时训诫、制止这种非法的24小时不间断训诫做法,也要进一步追究背后侵犯访民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确实是违法的非正常上访,相关管理部门并非不可以采取包括训诫、拘留在内的各种执法措施,但是这样的执法措施,显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谨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政府行为界限和权力笼子,确保训诫是训诫,拘留是拘留,而不是假借训诫之名而行变相拘禁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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