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退税新政策具体如下:
1、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将降低1%的税率征收;
2、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将降低1.5%的税率;
3、对个人购买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将降低1%的税率征收;
4、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将降低2%的税率征收。
一、房产退税的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契税退税申请审核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受理、审核。征收机关确认报送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受理退税申请,并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批准。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经办人形成退税意见,报分管处长、处长及分管局长审批后开具退税凭证。同时,转国库处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退税手续。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及时做出明确答复和解释;
3、对退还部分税款的,纳税人持已批准的《契税退税申请审核表》、《暂存款通知单》及纳税申报资料等到契税直征窗口,由窗口征收人员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后,经办人再开具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4、归档。经办人将退税凭证、《契税退税申请审核表》等退税资料装订好,每半年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二、房子符合退税条件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3、对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4、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5、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6、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误缴了房产税,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了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将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成都房产退税新政策有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将降低1%的税率征收;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将降低1.5%的税率;对个人购买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将降低1%的税率征收;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将降低2%的税率征收。
成都房产政策
4月12日,成都市房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对于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同时,在成都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另悉,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1、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非限购区域不低于25%。
2、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限购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对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借款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5、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这个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去别的条件是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和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其实如果是在限购地区购买第二套房屋的话,首付不得低于30%,如果是在非限制购买区域购买的话首付不得低于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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