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转账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吗
民法典对合同履行地怎样确定没有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有约定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订立合同时如何预防合同纠纷
大量的合同纠纷导致合同当事人损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甚至对部分合同当事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何在订立合同时尽量应用有关对策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以在产生合同纠纷时能达到占有主动权甚至“不战而胜”的效果已成为众多公司法人及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根据对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在签订合同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一)依法严格签定合同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三种情形,而法律对有效合同的保护最为严格,因此,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是预防合同纠纷的根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严格保护,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极力避免这几类合同情形的出现。事实上,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最大。
(二)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签订合同时,要防止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的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对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还要认真考察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金情况及实际生产情况,一定要实际考察或调查,不轻信对方单方面允诺。严防对方以小合同、小标的的履行来换取大合同、大标的的获利,然后就不再履约,要识破对方的“钓鱼合同”。
(三)预防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签订合同要坚持权利义务平等,对于已方的履约能力要有正确的估计。若对方一谓加大别人的合同义务,而自己却不承担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责任,就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合同问题,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四)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尽管我国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两种形式,但签订合同时还是要坚持书面形式,而杜绝口头协议形式。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可以参照国家推广的相关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条款的疏漏或不规范。
(五)充分重视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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