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2-24 21:01:11 260 人看过

一、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这些权利规定的还是比较足的,公民有足够的救济权利。

二、执行异议审查适用何种程序

适用下列程序:

(一)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即对异议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三)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执行异议不必经诉讼程序裁判,而将处理执行异议的权力授予执行机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

三、执行裁定的异议审查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及《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提出的执行异议形式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书予以驳回。根据《规定》第71条第三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二)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根据《规定》第72条、第73条和第75条要求: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规定》第72条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2、《规定》第73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消,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3、《规定》第75条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案外人是其他机关制作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比如,对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有异议,对公正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直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分别提交有关制作机关审查处理。

(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

《规定》第7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四)进行再审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对需要再审的案件,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再审中,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案外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公正地作出裁判。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n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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