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20:20 319 人看过

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子山,男,汉族,1953年2月6日,住广州市天河区燕塘大院11栋304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20楼201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海剑,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路104号中国南方人才市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钢,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仁济路14号603房。

上诉人吕子山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3年7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下称汽车分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上诉人提供粤A-44845星王ZA6790大客车(32座)接受汽车分公司统一管理,期限从2003年7月5日至2006年7月5日,汽车分公司每月收取上诉人管理费2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费由上诉人支付,汽车分公司帮助上诉人代办保险。代征缴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发生事故后,汽车分公司协助上诉人办理理赔工作。上诉人的粤A-44845星王ZA6790(32座)大客车经汽车分公司办理了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一年保险,汽车分公司在2003年8月21日将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证交给上诉人。2003年10月7日,上诉人的粤A-44845大客车在天河区燕塘小区中段发生交通碰撞事故,汽车分公司要求上诉人缴交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的保费。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3日交纳了上述保费8310.66元,收款收据加盖了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四车队的印章,收据上明确车牌号为粤A-44845,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保费。

2002年3月1日,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将其并入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旅行社)。2002年3月28日,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销,2002年6月5日成立汽车分公司。

上诉人以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仍以该公司第四车队重复收取保险费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8310.60元。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汽车分公司是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收取上诉人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保费8310.66元的原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并入旅行社,旅行社对汽车分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书》以及原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上诉人的上述保费予以确认,旅行社应对汽车分公司和原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诉人与汽车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汽车分公司为上诉人代缴税费、代办保险等,汽车分公司已为上诉人办理了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的续保。双方均承认是汽车分公司代上诉人办理保险证,而并非上诉人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为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保费的交付也是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对被上诉人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已就被上诉人向其购买汽车保险时有车辆保险单和保险证出具在前,缴费在后的情况作了说明,并认为持有保险单和保险证不能证明已交保费,确定是否缴交保费还必须持有正式缴费发票。上诉人称在2003年7月14日已将粤A-44845客车的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的保费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未能提供交费凭证,故不予确认。被上诉人在2003年10月23日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明确收取上诉人粤A-44845客车的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的保费,上诉人认为该笔款属重复交费,要求被上诉人作不当得利返还,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吕子山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受理费342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2003年7月1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7980元保费时,被上诉人仅向上诉人开具一张便条,而2003年8月21日,当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保险卡及保单时,顺其自然向上诉人收回便条,因此,被上诉人以没有收据为由拒绝承认上诉人2003年7月14日向被上诉人交纳798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公众责任险与其它险种是同一时间购买,上诉人投保的险种有五个,已证实上诉人缴交了公众责任险的保费,被上诉人辩称没有收到上诉人7980元保费,与已购买公众责任险的行为解释不通。三、采取先保后交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两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在2003年9月8日缴纳的是公众责任险的保费,是另一个险种,与本案无关。上诉人要求返还多交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汽车分公司在本案中签订的《合同书》,内容没有法定无效情形,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两被上诉人对于依据《合同书》收取上诉人在2003年10月23日缴交的保费没有异议,因此,保费收据上的收款人印章是否使用不当,并不影响两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的合同关系中承担义务,也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在主体上不构成重复收费。上诉人称在2003年7月14日缴交过保费,但只有其陈述,不能提供缴费依据,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能形成在2003年7月14日缴费的事实,首先,《合同书》没有约定上诉人在取得保险单证时应当返还保费收据,上诉人不能提供缴费依据,依法只能自行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其次,被上诉人根据缴费情况,先后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上诉人虽然缴交了公众责任险的保费,但其它险种仍应当提供独立的证据。因此,上诉人关于在2003年7月14日缴交过保费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由上诉人吕子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涛

代理审判员赵卓丰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少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河南证券与陈国伟不当得利纠纷案
    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与陈国伟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1999-05-25当事人:陈国伟、李建国法官:文号:(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24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名河南省证券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负责人李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雄平,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伟,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溧阳路1333弄13号。委托代理人罗益定,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系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职工,住上海市延吉西路81弄4号302室。上诉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8)虹经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3-06-08
    366人看过
  • 成福山与东营市港泰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初字第55号原告:成福山,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丁庄乡小关庄村。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福山诉被告东营市港泰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福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010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原告成福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胡松河审判员杨秀梅审判员李万海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周爱辉
    2023-06-08
    199人看过
  • 李春广诉徐淑梅不当得利纠纷案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辛民一初字第10015号原告李春广,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采油五厂职工楼320号。被告徐淑梅,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采油五厂四号楼单元401号。原告李春广诉被告徐淑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广,被告徐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8月26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孩子生活费150元,学费承担一半,之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2日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一次性给被告24800元做为孩子生活及学费,原告再负担孩子二年的生活费及学费,即到2003年8月止。但被告于2003年10月20日又申请执行(2001)辛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否认已给付24800元,故要求被告返还24800
    2023-06-08
    233人看过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与中国农业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上海奔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学院),住所地上海市翔殷路1157号。法定代表人刘定昌,院长。委托代理人黄道新,助理员。委托代理人徐文仪,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镇洪山路189号。负责人蒋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捷,职工。委托代理人陆莉,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奔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5521弄7号。法定代表人范宜国,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8)杨经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
    2023-06-08
    157人看过
  • 李宪章与王峰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宪章,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管理局工程运输公司一公司安计办主任,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锦华小区11号楼。委托代理人:李天福,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运输公司一公司调度员,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胜利小区。委托代理人:高天玉,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宪章因与王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宪章及委托代理人李天福,被上诉人王峰及委托代理人高天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1998年5月2日原、被告因工作需要到外地执行任务,原告向单位借款20000元解决路程费用,原告将
    2023-06-08
    183人看过
  • 马丽与毛桂英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02-11当事人:毛桂英、马丽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5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女,1946年2月21日生,回族,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卢湾区顺昌路612弄18号。委托代理人杨开,男,退休,住本市海防路329弄119号。上诉人马丽因返还钱款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丽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开,被上诉人毛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丽是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毛桂英是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财务。1998年7月29日,马丽向毛桂英交付了四笔货款,毛桂英向马丽出具了业务员缴款证明单,该证明单上收款员签收毛桂英,缴款业务员签付为马丽,马
    2023-06-08
    500人看过
  • 黄俊敏与廖颖不当得利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2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敏,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14号6-1号。委托代理人殷俊,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颖,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O号。委托代理人唐志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0号。上诉人黄俊敏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6)江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而使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本案中,黄俊敏与廖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黄俊敏在2004年3月16
    2023-06-08
    268人看过
  • 叶某某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原告叶某某,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石滩镇三江初溪村东二巷18号居民,住长沙市四方坪四季美景花园6-504。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城丰路22号301房。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40号农行办公楼内。负责人李天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安华,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聂剑,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98元,减半收取2699元,由叶某某负担。审判长肖涌人
    2023-06-08
    233人看过
  • 王淑清与何晓艳不当得利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阿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淑清,女,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6委7组。委托代理人葛振尧,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6委7组。被告何晓艳,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阿城社会福利院会计,现住所阿城市和平街金港小区7号楼。委托代理人兰玉杰,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淑清与被告何晓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清于2004年11月2日以程序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任秀华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王春红
    2023-06-08
    464人看过
  • 刘直绍与向久贤不当得利纠纷案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恩中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直绍,男,生于1949年7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退休教师,住恩施市板桥镇沿河路2号。委托代理人孟顶序,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久贤,男,生于1957年8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教师,住恩施市板桥镇板桥居委会三组。上诉人刘直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9月30日,原告刘直绍(板桥教育站出纳)、被告向久贤(板桥小学出纳)与李德胜(板桥教育站会计)就板桥教育站及板桥小学的往来款进行了结算,并拟有同板小结帐明细单,其中板桥教育站返还板桥小学98年春预算外资金24446.71元,板桥小学给教育站出具收据一张。1999年1月
    2023-06-08
    460人看过
  • 卜凡淮与陈希强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凡淮,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周刘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锡泉(系卜凡淮之妻),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周刘村农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垦利县陈师傅汽车钣金修理厂业主,现住垦利县利河路185号。委托代理人周新华,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垦利县振兴路90-1号。委托代理人邢玉珠,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委退休干部,现住垦利县城中心路7号。上诉人卜凡淮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8
    2023-06-08
    66人看过
  • 贾富强与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富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造纸厂职工,现住该厂。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桩西采油厂农工商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光明一村19-15号。委托代理人:刘光亮,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富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
    2023-06-08
    444人看过
  • 何彩容与郭湛光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4-10-08当事人:郭湛光、何彩容法官: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5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彩容,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丰华花苑南C区1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湛光,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扒头组。上诉人何彩容因与被上诉人郭湛光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何彩容于2002年曾请被告郭湛光为其承建地基为水泥结构的锌铁棚。原告分别在2002年2月10日支付20000元,3月26日支付6000元,3月27日支付2000元,4月3日支付3000元,6月19日支付5
    2023-06-08
    459人看过
  • 戚柏林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8-06-04当事人:戚柏林法官: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柏林,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怡翠花园翠竹苑3座101房。委托代理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1号之一。负责人蒋晓勤。委托代理人洪宗敏,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海,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戚柏林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7)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2023-06-08
    25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不当得利胜诉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27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不当得利与侵权纠纷是否要利息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6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 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具有独立地位,不当得利是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民事案由当中与合同纠纷并列的、独立的一类纠纷。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
    •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解决不当得利纠纷有哪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1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与旅行社签合同, 旅行社不得因其他旅行者自动放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