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用人单位下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单位以自己名义或以用人单位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否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均以该用人单位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1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两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
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外,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补订的视为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双方口头约定有试用期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具体请求,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
2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若劳动合同中除用工主体之外的其它条款没有变化的,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因与劳动者未能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同意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原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除外;
(3)劳动者同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若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调离时已经给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应为无效。
用人单位以无效条款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23、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雇佣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约定内容涉及劳动者享受双重基本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24、200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因超过申请认定和鉴定期限,劳动者未能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申请认定和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和鉴定。
受委托机构对上述委托认定或鉴定要求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的事实认定,并可委托其它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25、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要求致害人按人身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劳动者已获得民事赔偿的,对其相应医疗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明显重复的项目,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的对应待遇。
劳动合同订立的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若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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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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