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渝前,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堕井村9组56号。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0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渝前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渝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渝前在沙坪坝区上桥“春潮”网吧上网时,趁管理人员不备之机,盗窃该网吧28、29、30、31号4台电脑主机中的2GDDR-800型内存条4根,AMD5000+CPU4块,共计价值1240元。被告人邓渝前将赃物销售给渝北区渝华电脑专卖店的张继科,获赃款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邓渝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渝前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鹏的陈述,证人李川、张继科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渝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渝前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渝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莉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汤娜
-
赵海成、文学选、邓多前盗窃一案
402人看过
-
盗窃案件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223人看过
-
十年前的盗窃案还查吗
51人看过
-
两年前的盗窃案是否还能立案?
229人看过
-
盗窃案件有前科,判多少年
272人看过
-
盗窃公安盗窃破案程序
169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7年前的结案结果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71、盗窃公私财物涉案金额7000元,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会依据刑法264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故意伤害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已经过了5年,依据刑法65条的规定,不构成累犯,不会因此而被从重处罚。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刑法264条的规定,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5条、264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
-
四年前盗窃现在报案还立案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四年前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现在报案没有经过追诉时效,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
盗窃前科立案标准规定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9有盗窃犯罪记录,不等于累犯。一般累犯必须是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累犯属于加重情节。只要不是累犯,就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是酌定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