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三、工伤赔偿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事实上,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只能简单的了解一下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的最终结论是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为准的,鉴定书当中不仅会标注伤残级别,也会标注伤残级别的参考依据。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10级伤残是情况最轻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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