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21:53:29 402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06: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权相关文章
  • 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居住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是属于对房屋的使用物权,居住权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
    2023-04-19
    63人看过
  • 2023民法典的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二、遗失物被人捡到之后应该怎么保管呢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
    2023-05-08
    473人看过
  • 彩礼归属:民法典中的规定
    彩礼一般由男方及其家庭支付给女方,可视为赠与行为,但对于公婆为支付彩礼而借款的行为而言明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而公婆为了支付彩礼而向第三人借款,属于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笔债务应当由公婆承担,毕竟欠债还钱自古天经地义。而作为彩礼的接受者,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更不需要承担该项债务。《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
    2023-07-01
    355人看过
  • 2024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有什么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二、房屋维修基金后期可以退吗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
    2023-11-30
    442人看过
  •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归属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知识产权归属有哪些知识产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二、知识产权具体内容(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
    2023-06-19
    306人看过
  • 地上添附物的产权应归谁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
    2023-06-13
    385人看过
  • 民典法房产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新的民法典并未对房产进行修改,关于房产分配依旧延续之前的旧法律。如:男女双方在婚后购买房产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均等分割;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不存在还贷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若存在还贷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一、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若无还贷情况的,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若存在还贷情况的,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和房屋自然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需要就共同还贷和自然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二、诉讼离婚房产如何判决1.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2.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分割。3.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
    2023-03-26
    395人看过
  • 民法典继承权的取得规定
    继承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一,通过遗嘱或遗赠取得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况会丧失继承权如下法定情况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2023-08-13
    249人看过
  • 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有哪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可以由业主、物业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但是业主有权更换相应的管理主体。《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哪些东西建筑物是指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如房屋主体。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如房屋的给排水设施、配电设施等辅助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
    2023-05-19
    466人看过
  • 2023民法典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具备了法人条件,且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以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过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就具有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二、设立社会团体法人有什么要求1、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
    2022-12-22
    426人看过
  • 民法典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融资租赁的事项: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
    2023-04-12
    212人看过
  • 民法典物权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吗,物权的取得有哪些
    一、民法典物权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吗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的客体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二、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2024-04-08
    312人看过
  • 因添附可否取得所有权
    法律综合知识
    一、因添附可否取得所有权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二、恶意添附能否取得所有权(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回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答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该解释实际上认为在添附的情况下,首先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当事人同意则可以通过约定解决产权的归属和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约定,则依照侵权处理。三、地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及权益分割(一)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2023-06-15
    334人看过
  • 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1、因出租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签订的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有特别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金融租赁公司。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具有两个法律特征:其一,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是通过损害他人的利
    2023-04-19
    322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权
    词条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更多>

    #代理权
    相关咨询
    • 合同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本案中因为双方意见存在严重分歧,故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
    • 添附的概念,中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添附的概念在民法理论中,添附是混合、附和、加工三者的总称。附合是添附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结合成为一物,形成新的财产。在民法理论中,动产所有权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和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一般原则是,依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二、房屋租赁中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何谓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
    • 取得他人财产上的附属物该归谁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2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民法典规定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4-08-30
      1、物权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2、包含内容不同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 (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综上所述,人们捡到遗失物后,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持有,拾到遗失物也是原始取得方式,在招领期间内,如果失主来领取,
    • 添附物所有权应该归谁
      江苏在线咨询 2024-04-23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