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华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37 275 人看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兵华,男,39岁(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小学,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年丰村二组军五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湘文,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华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兵华及其辩护人齐湘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兵华伙同他人于2006年8月15日11时许,在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废品站,以出售废铜为名,趁张永俊(女,28岁)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人民币4200余元,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兵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王兵华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兵华在庭审中辩称,我没有抢夺,是被害人自愿给我钱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兵华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应构成诈骗罪;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兵华伙同他人于2006年8月15日11时许,在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废品站,以出售废铜为名,趁张永俊(女,28岁)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人民币42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永俊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15日11时许,有两名男子到其废品收购站,以卖废铜为名,从其手中抢走人民币现金4250元的经过。其辨认出王兵华就是与其谈卖废铜的事,并从其手中抢走人民币4250元的人。

2、证人吴兴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15日11时许,有两名男子开一辆捷达汽车到我们的废品收购站卖废铜。我们说卖价4250元,那男子说不卖了,后将废铜袋子装入车的后备箱。那男子又从车上抬下一袋子铜放我妻子前面,我说不要了。那男子从我妻子手中抢走4250元钱,丢下袋子,上车跑了。我摸袋子里面是泥土,就驾车追赶并报警,后将那男子抓获。并证实4250元钱中,10元的钱为新版连号。其辨认出王兵华就是从其妻子手中抢走人民币4250元的人。

3、证人张铁龙、沈艳龙的证言证实,抓获王兵华的经过。

4、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8月15日11时30分,公安机关接到吴兴久报警;17时,将被告人王兵华抓获。

5、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起获的物品。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

7、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民警抓获王兵华的情况及从其身上起获的人民币中有5张新版10元钱编号为连号。

8、照片证实,物证状况。

9、电话记录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王兵华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兵华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兵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兵华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兵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七千七百四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张永俊四千二百五十元,发还被告人王兵华三千四百九十五元;钱包一个,发还被告人王兵华;袋装物品铜线一袋及土和铜线一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纪士常

人民陪审员孙平

人民陪审员王巨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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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怎样区分抢劫案件与抢夺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02
      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