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劳动争议的产生时间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将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那么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将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那么劳动争议将无法产生。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将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那么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将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那么劳动争议将无法产生。
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因此,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方法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一方拖欠劳动报酬或者提供正常的工资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十五日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争议发生之日,并结合劳动法的规定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方法。
总之,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方法对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至关重要。只有准确地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才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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