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和意义。该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生存权,有效保障人工工资,防止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避免农民工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不可以预先约定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在于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
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上访、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可以预先约定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些说法正确吗?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些说法正确吗?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几种说法:首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合同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而非合同权利,因此发包人不得通过合同限制承包人的权利;第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施工合同,不适用于其他合同;最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承包人工程款时起算,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之日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权利,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自己的权利,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此外,承包人还需注意诉讼时效,以免丧失胜诉权。因此,在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应依法行使,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介绍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上访、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可以预先约定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几种说法:首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合同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而非合同权利,因此发包人不得通过合同限制承包人的权利;第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施工合同,不适用于其他合同;最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承包人工程款时起算,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之日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权利,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自己的权利,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此外,承包人还需注意诉讼时效,以免丧失胜诉权。因此,在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应依法行使,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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