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李先生婚后先在李先生的父母家居住,后俩人在李先生父母家附近购买了一套一居室并搬入居住。在孩子一周半时,因刘女士发现李先生存在外遇而导致双方决定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双方均要求取得房产而相持不下。问:该套房产应分给谁所有?
房产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应分给刘女士所有为宜。理由是:首先,该套房产不适合双方分割使用。由于该套房产为一居室,因此在双方离婚后不再适合共同居住,而应确定为一方所有。
其次,刘女士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归女方抚养。为了保证孩子的居住条件,在夫妻分割房产时应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
再次,刘女士是无过错的一方。双方的离婚是因李先生存在婚外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造成,故对于刘女士理应予以适当照顾。
最后,李先生的住房问题可以通过在其父母家居住得到解决。从双方的实际住房情况看,李先生与其父母居住在同一城市,将房产分给刘女士所有后,不至于造成李先生住房困难。
综上,该套房产应分给刘女士所有。当然,刘女士取得房产后应给予李先生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按房产价值的一半计算。但刘女士的实际支付数额应扣除李先生应当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特别提示: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和收入的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首先应当确认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应当确认该房产能否分割使用,如果可以分割使用,则可以由双方进行产权分割,各自使用。如果不能分割使用,则应确认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房产价值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在确认由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往往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确保孩子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健康成长,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3、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主要指因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过错的主要情形有:一方有婚外情、虐待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存在其他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的其他情形等。
4、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扶贫济弱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是在双方离婚时平衡双方利益应考虑的因素。这样做也是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的需要。
5、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由于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所以我国法律给予了女性在离婚时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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